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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应规范

2003年,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正式实施,2004年,中央决定在全国逐步取消农业税,这使得土地一时之间重新成为百姓关注的焦点。尽管《农村土地承包法》中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的原则和程序、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流转等,使以往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得以上升为法律,农村土地承包有了正式的法律规范,尤其是它强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更是坚定了广大农民土中“挖宝”的决心。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这一权利的行使在实际操作中却倍受妨碍,以至出现大量农村土地承包问题。通过对某地农村土地承包案件进行全面分析,发现其中不少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
一、农村土地承包存在的主要问题
1、发包程序不合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8条规定:承包方案应当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但有些土地承包在发包过程中,却未遵循民主议定原则,承包方案未按法定程序审议,从而严重违反土地承包程序。如某村发包近三十亩山楂林土地,村支书及亲朋好友跟村委会暗箱操作,签订承包合同,使得不少村民对村委会意见大增,引发群体上访,直至纠纷诉至法院。
2、承包合同签订不规范。一些土地承包合同条款规定非常粗糙且含混不清,易生纠纷,个别土地承包甚至没有书面合同,仅凭村书记一句话而订。如某村东首六亩岭地,仅凭村支书一句话,村民丁某就在此盖了养猪场、平房,还种了庄稼。村委新老班子交替后,村里对此土地进行正式发包,丁某拒不返还。村委会无奈诉至法院,依法收回重新发包。
3、非法侵占集体土地。有的村委会与村民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但合同到期后,承包人却以种种理由拒绝交回集体土地。如某村村民王某占有到期的菜园地达三年之久既不交承包费、浇地用电费,也不履行法院要求其返还的生效判决,还到处上访。
4、违反合同约定,私自改变土地用途。《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7条规定承包方应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但实际中有的承包人却违反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用途,擅做他用。如某村丁某承包六十亩果园,承包后私自将果树砍掉,种植上白杨、家槐,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私自盖上七十余间房屋对外出租,并还建起咸菜厂,造成及坏影响。
5、新任村领导班子擅自变更承包。《农村土地承包法》第74条规定: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负责人变动而变更或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离或合并而变更或解除。但在承包合同履行中,有的却因村委会主任更换,新班子对前任订立的合同条款不满意,就否认原合同的效力,私自变更合同条款或对土地重新发包,严重侵害承包人的合法权益,致使纠纷产生。
6、承包方不缴承包费。有的属承包方不按合同的约定故意拖欠承包费,有的属村委会未及时催交,有的属班子更换无人管理。
7、随意侵犯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妇女是农村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在实际操作中,个别村庄擅自剥夺出嫁或者离婚、丧偶妇女的土地承包权,单方面中止合同,如有的收回离婚女王某承包的土地,将离婚女司某的户口强行迁出,有的在分配利润、土地征用补偿时不给与补偿,侵犯她们的合法权益。
二、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发生的原因
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发生,案件多的数量原因比较复杂,总结起来主要有:
1、农民法律知识淡薄。很多村组织领导班子文化素质不高,对相关法律法规知之甚少,特别是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学习不到位,认识不深不透,工作中只认土理。在实际承包过程中,一人说了算的“衙门作风”盛行,程序极不规范,有的甚至违反法律法规发包土地,而作为承包方的村民也对此缺乏应有的认识和警惕,至合同存在隐患。
2、对农民承包土地经营权的保护力度不够。乡镇、村在占地修路、建设开发区、修建公益设施时,有关部门没有按法律规定履行土地征用审批手续,有的先建后批,有的私自多占用农地,以至严重侵害了一些承包者的土地经营权。
3、对土地承包的监督指导和管理控制不到位。由于土地承包工作量大面广,涉及千家万户,政府人手不足,组织指导不到位、监督不利的情况时有发生,土地承包合同签订和履行中也就时常出现问题,如在发包时违反民主议定原则暗箱操作,亲近疏远,自行发包,或巧立名目强行单方面更改合同,引起大多数群众不满,引发群体上访。同时,个别村组织不健全,缺乏对土地承包的有效管理控制,甚至对承包土地村民违规使用土地的行为视而不见,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4、缺乏严格的执法检查,未能及时纠正土地承包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各乡镇政府不够重视,未能及时组织执法检查队伍,清理农村土地承包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时间一长,物是人非,很多证据等灭失,容易出现“谁也说不清”的尴尬局面。
5、缺乏合理的纠纷解决主体和解决渠道。这使得很多土地承包纠纷不能在萌芽状态就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致矛盾越积越深,甚至激化,很难妥善处理。
6、爱拿土地“说事”的土理在起作用。土地是农业最重要的生产资料,也是村民最爱用来“说事”的。村民与村组织积聚的一些纠纷,如宅基地划分不清、村建设规划不合理侵害农民利益、村组织欠个人款项等村民平时有怨无处诉,加之法律意识不强,便会借着土地承包“说事”,或不交承包费,或私自侵占集体土地,以不合法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利益,导致土地承包问题错综复杂。
三、建议与对策
规范农村土地承包行为,减少纠纷发生,有利于农村稳定和经济发展,有利于创建和谐的农村社会。
1、加大土地方面法律宣传教育的力度。《农村土地承包法》虽然出台了三年多,但宣传落实不够,相当一部分乡镇、街道、村干部根本不了解《农村土地承包法》。建议各乡镇、街道政府把《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列入普法内容,加大培训力度,应培训到各乡镇、街道分管领导、全部经管干部和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并由乡级财政列支专项培训经费。各人民法庭可以选择典型案件到发案村进行开庭,做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切实增强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
2、切实保护承包者的承包经营权。一是建立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任何单位任何人占用农村耕地的,必须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与承包农户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的征地占用手续,提高补偿标准。政府公益性建设占用土地也要依法办事,按规定确定合理的补偿标准;经营性项目建设占用土地,要按市场化操作,按规定提高相应的补偿标准,并办理合法的征占用地手续。二要保护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理流转。要依法保护号承包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合理流转土地承包权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承包人进行土地承包流转。发包方借少数服从多数,承包费过低强迫承包人放弃或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侵犯承包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应追究其相关责任。同时承包人有权依法自主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也有权取得流转收益,流转收益归个人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扣缴。三是要切实保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只要其户口在,要一切依照法律法规办事。
3、要进一步规范发包行为,加强对承包土地使用的管理控制。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9条规定,在签订合同之前,村民会议选举产生土地承包工作小组,承包工作领导小组依照法律法规拟定公布承包方案,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签订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认真严格执行,以此预防矛盾和纠纷的发生。同时土地承包后,发包方要充分履行好监督责任,确保土地用途不被违法改变。同时,乡镇政府也要加强对村级组织的指导,帮助辖区村组织切实管好、用好农村土地。
4、对农村土地承包情况进行全面执法检查,坚决纠正农村土地承包工作中侵犯农民权益的违规违法行为。一是对农村土地承包全面进行“回头看”,承包中不完善的地方要尽快完善,没有订立承包合同的要订立承包合同,没有发放经营权证的要尽快补发经营权证。而是要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稳定承包关系的原则,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坚持承包期限30年不变的政策,确权、确地到户,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赋予农民长期又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三是要迅速纠正违规违纪行为。凡在承包期内收回农民承包地的,要将土地退还给农民;范反租倒包收回农民的承包地的,如是短期对外租赁或发包的,要给原承包户合理的补偿,待租赁(承包)期满后,及时将耕地归还与原承包户;范未经原承包户同意,村组织将其土地长期对外租赁(承包)的,要废止或修订原租赁(承包)合同,或将土地返还给原承包户,或给与原承包户合理的补偿。
5、加强领导,切实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一是各级党委、政府要在做好土地承包指导工作的同时,加强对解决承包纠纷的领导。要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其他政策规定,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及时采取对策,制定具体措施,不断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各乡镇、街道政府和村组织要切实承担起调解农村土地纠纷承包纠纷的责任。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抓好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加大土地承包纠纷的调处力度。要高度重视土地承包纠纷的上访接待工作,消除对立情绪,及时调解纠纷,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当地,消化在基层。二是不妨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可以考虑在市主管农业部门中建立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负责受理辖区范围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要解决好区仲裁机构的人员编制、日常工作经费和农村土地纠纷调查、调处工作经费问题。仲裁机构要稳定,人员素质要提高,日常经费要保证,切实履行好法律法规赋予他们的职责。三是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及时解决土地承包纠纷。人民调解组织深处基层,贴近群众,与农民最能说得上话,因此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各有关部门,尤其是基层司法所和派出人民法庭要加强对农村基层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搞好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提高他们调解民间纠纷的能力和水平,尤其要加大对有关土地承包问题法律法规的培训教育,以使他们在面对此类纠纷时能及时有效的予以解决。
6、依法妥善处理影响土地承包合同履行的其他纠纷。村民有欠村组织款项的应当自觉按期偿还,村组织应及时催交、收交。村民有能力而拒不偿还的,应依法提起诉讼;村民因其他原因一时经济困难暂无偿付能力,村组织可采取其他措施,抓准致富门路,解决好一时之难,旦角不能把承包的土地收回,抵顶欠款。村组织欠个人款项的,也要制定出还款计划,向群众说明白怎么办,取信于民,决不能任意拿承包土地说事。

转自:原创    (浏览 590 次)2006-10-07 18:18:00   加入我的网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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