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嫖”试出了什么?
段建国
《重庆时报》2006年9月6日报道:重庆日前启动100%安全套使用项目,按照规定,一旦发现有提供性服务但不能提供安全套的娱乐场所,将被罚款并限期整改,屡次不改者还要停业整顿甚至关闭。此外,督导人员还会假扮嫖客去明察暗访,考察“小姐”是否不用套发生行为。如果“小姐”不用套,该场所将立即受到整治。该报道一经面世,舆论哗然。为了落实在娱乐场所使用安全套的情况,不仅要罚款,要关门,督导人员极不放心还要“试嫖”检验。“试嫖”试出了什么?
首先,试出了卖淫嫖**之猖獗。
众所周知,卖淫嫖**一直是我国政府严厉打击的违法行为。一度在毛泽东时代,我国曾经庄严自豪的宣告卖淫嫖**已经灭绝。改革开放以后,卖淫嫖**像苍蝇一样随着打开的窗户而飞入。天长日久,看得多了,听得多了,甚至有的偷偷做得多了。现在已经是笑贫不笑**了。人们对卖淫嫖**已经熟视无睹,司空见惯。卖淫嫖**在地下悄悄疯狂进行也就作罢,谁知由于卖淫女、嫖客不注意职业道德,致使艾滋病恣意泛滥。政府当然不能由其发展,遂想出净化之招。加大力度使娱乐场所提供性服务必须提供安全套,否则要罚款,要关门整改。这实属政府无奈之举。卖淫嫖**如洪水猛兽无法阻挡,只能限制她的危害发生。从某种意义上讲,等于重庆默认卖淫嫖**合法化。
其次,试出了对卖淫嫖**是否合法存在模糊认识。
娱乐场所显然是不应当有提供性服务的,在娱乐场所提供性服务无疑是进行卖淫嫖**。默认在娱乐场所可以有性服务,而只限制是否使用安全套,甚至不惜牺牲督导人员贞操“试嫖”,深察不怠,足见重庆对性服务不戴套行为的深恶痛绝。但是与其启动100%安全套使用项目,为何不100%查处卖淫嫖**行为?是不知道卖淫嫖**违法,还是由于无烟工厂会刺激地方经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的决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对卖淫、嫖**行为是严厉禁止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的决定》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7条对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也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在娱乐场所有性服务,容留女性卖淫,应是公安机关严惩不怠的行为,而现在只是看他是否使用安全套,若使用安全套是不是就可以搞抬贵手放卖淫女、嫖客一码?这是不是无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的决定》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卖淫嫖**严惩的规定?
(段建国律师系开物律师集团郑州事务所合伙人、《中国辩护网》总裁)
转自:转载 (浏览 890 次)2006-09-18 17:31:00 加入我的网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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