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对点裸聊遭遇法律真空?
段建国
以牟利为目的、开办色情裸聊网站和组织色情淫秽表演的不法分子,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8条、69条予以惩处,也可以以《刑法》363条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365条组织淫秽表演罪治罪。对以“裸聊”为诱惑搞网络诈骗、敲诈勒索者,可以根据《刑法》第266条、274条追究行为人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刑事责任。但是点对点网上裸聊到底合不合法?是不是法律禁止的行为?由于点对点裸聊时有发生,这一直是网络讨论的热点。笔者认为点对点裸聊就像谈对象的双方在自己家里裸体聊天一样,属于在私人空间活动,并不违法,只应由道德评判。
公权不得侵害私权。尽管网络是虚拟的,但是既然只是二人在裸露隐秘,互相欣赏,没有他人,显然属于私人空间,就像虚拟的家。西方法律有谚:“法律不管床上之事”。国家的公权力不能随意介入私人空间。尽管是配偶以外的异性裸聊,如果点对点裸聊不以牟利为目的,裸聊行为无疑只是个人道德的问题,不能用法律来规制。毫无疑问,点对点裸聊是出于无聊在寻求感官刺激,企图在精神上麻醉自己,往往隐含不高尚的因素。自我堕落,只要不加害于人,法律就不管你。法律不能使人高尚,只是让人们不最卑**。
点对点裸聊,即使有金钱交易,也不宜以卖淫嫖**处理。不管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67条,还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的决定》,都没有将虚拟的性交易行为纳入卖淫嫖**的概念之中,传统的卖淫嫖**的概念必须是现实发生的有金钱交易的性行为。网上做爱显然不是真正的做爱。网上性交易显然不是法律上的性行为。如果仅仅通过网上裸聊达到感官上的满足,就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严禁卖淫嫖**的决定》以卖淫嫖**惩处,显然没有根据。
点对点裸聊,笔者认为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犯罪。通常人们会认为,在点对点裸聊的过程中要传输的双方或单方的裸体图片,甚至多张图片,这可能会涉嫌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犯罪。依据我国《刑法》第363条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及第364条传播淫秽物品罪的规定,客观上都要求传播淫秽物品,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主观上要求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罪并不要求以牟利为目的,只要具备主观故意就行了。不以牟利为目的的点对点裸聊,近乎于发生“婚外情”、“包二奶”行为,尽管违反《婚姻法》一夫一妻制的规定,但是二人在隐秘空间裸体发生性行为,只应受到道德鞭挞,显然不宜拿《刑法》治罪。而以牟利为目的的点对点裸聊极易被认定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因为她不仅有牟利故意,同时又客观上传输了那么多的裸体照片。但是,正是由于他们是“点对点”,而非传播多人,危害较小且仅仅发生于二人之间,我们很难认定以牟利为目的的点对点裸聊属于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行为,无从依刑律治罪。
(段建国律师系开物律师集团郑州事务所合伙人、《中国辩护网》总裁)
转自:转载 (浏览 818 次)2006-09-18 17:31:00 加入我的网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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