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敏感案件应切实落实公开审判
段建国

据《现代快报》报道:2006年7月4日,贵阳铁路运输法院一审以玩忽职守罪分别判处“警匪勾结案”中的成都火车站派出所原所长、原教导员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之后两人不服上诉。8月28日上午,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浦烈彬、白锡文上诉案进行二审。与之前一审不同的是,二审不仅允许记者旁听,而且受审者没有走秘密通道。
“没有公开则无所谓正义”,审判公开制度长期以来被视为程序公正的基本标准和要求。本来公开审判的案件,记者旁听顺理成章,受审者不走秘密通道理所应当。可是由于法院对敏感案件的公开审判尤抱琵琶半遮面,导致人们对公开审判制度匪夷所思。《刑事诉讼法》第11条明文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这是对公开审判制度的法律规定。所谓公开审判就是公开开庭,公开举证、质证,公开宣判。除涉及国家机密或者个人隐私及未成年人犯罪的以外,依法应当公开审判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公民可以旁听,新闻记者经许可可以记录、录音、录相、摄影、转播庭身实况。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公开审理的案件会被大打折扣,特别是敏感案件。所谓敏感案件是指涉及当地政府要员、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案件或者其他一些在当地乃至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敏感案件往往由于被告身份特殊有很高的关注度,旁听者如云。敏感案件由于有重大影响,所以媒体也蜂拥而至,争相报道。但是,敏感案件正因为敏感,法院也往往在公开审判上心有余悸,不敢切实落实公开审判制度,怕舆论干预判决,怕媒体影响判决。英国有句古老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但要伸张,而且必须眼见着被伸张”。遮遮掩掩的公开审判案件最后适得其反,更会遭到非议,甚至产生不必要怀疑猜测。
贵阳“警匪勾结案”经媒体报道后,全国有重大影响。媒体在开庭时自然非常关注。新闻记者根据高法司法解释经许可可以记录、录音、录相、摄影、转播庭身实况,可是一审时,莫奇妙名记者旁听的权利也被剥夺,舆论监督当然无存谈起。本来成都火车站派出所原所长、原教导员涉嫌“警匪勾结”,最后以玩忽职守罪被控告,铁路法官审铁路警察,自己人身自己人,铁路法院法官该不该回避尚且值得议论。铁路法院审判就审判吧,还让被告走秘密通道。人们不禁要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何浦烈彬、白锡文难道因为是警察就可以打开绿灯?敏感案件让被告走秘密通道到底是防范谁?为何要防范?既然暗箱操作,如何保障没有猫腻?规避监督会不会滋生腐败?

有些朋友会说,既然新闻记者是否可以采访报道需要法院许可,特别是敏感案件,法院就是不许可,并不违规违法。笔者认为这是滥用许可权的表现,法院若总以此拒绝媒体介入,实际上等于否认舆论监督。如果没有明确合理拒绝的理由,不准新闻媒体采访,不让舆论监督,只会影响司法公正,只会让人对法院审判心存疑虑,最终失信于民。

(段建国律师系开物律师集团郑州事务所合伙人、《中国辩护网》总裁)

来自:转载    (浏览 755 次)2006-09-18 08:43:00   加入我的网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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