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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科技能根治刑讯逼供吗?
段建国

频繁发生的刑讯逼供,频繁出现的冤情,使人们对刑讯逼供无不痛心疾首,纷纷在考虑或者研究遏制刑讯逼供之法。有的朋友就说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用同步录像录音可以根治刑讯逼供这个顽疾。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用同步录像录音可能对防治刑讯逼供有积极作用,但是设想用此方法根治刑讯逼供恐怕为时尚早。
首先,录音录像是设备,是为人们服务的,当然可以被人控制。如果在录音录像之前先对犯罪嫌疑人实行刑讯逼供,而后再进行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岂不成了刑讯逼供的帮凶?岂不成了洗脱刑讯逼供罪名有利的视听资料?防治刑讯逼供的防护墙,成了刑讯逼供的遮羞布,这不是适得其反吗?
其次,录音录像可以后期剪辑。录音录像是高可以东西,它可记载所看所听,同时它可以录录停停,中间插花刑讯逼供,也可以刑讯逼供之后,对录音录像进行加工制作。
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加大力度方能有效遏制刑讯逼供:
其一、加大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普法力度。
传统的口供是“证据之王”及有罪推定思想必须取缔,《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零口供”定罪及即使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不应定罪的无罪推定思想应当渗透到每个干警的心灵深处。
其二、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坚决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刑讯逼供取得证据程序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更是明确规定“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取得的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如果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一律不作为定案的根据,侦查人员刑讯逼供的取得讯问笔录会不被采用,刑讯逼供的积极性会大大消减,刑讯逼供情形也会有所收敛。现实中,经常是重实体轻程序,只要被告人供认犯罪或者曾经供认过,是否被刑讯逼供被看得很淡,都不在深究,这给刑讯逼供大开方便之门。
其三、加大对刑讯逼供罪的追究力度。
尽管《刑法》第247条规定了刑讯逼供罪,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干警依法追究刑讯逼供罪的少了又少。追究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或许是法不责众,刑讯逼供的特多无法一一惩处,或者是法官、检察官与警察同是法律人,抬头不见低头见,谁不到万不得已都不愿意为工作得罪同行,也或许在刑事侦查手段上刑讯逼供形成了潜规则,你用我也用谁也不说谁。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如果不加大对刑讯逼供罪的追究力度,听之任之,无法杀一儆百,无法从根本上遏制刑讯逼供的发生。

(段建国律师系开物律师集团郑州事务所合伙人、《中国辩护网》总裁)

转自:转载    (浏览 724 次)2006-09-16 16:22:00   加入我的网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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