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轮战”也是刑讯逼供
段建国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安徽省巢湖市公安局居巢分局在办理一起故意伤害致死案时,错误拘捕4名青少年学生,直到真凶被抓才重获自由。而这起冤案的起因正是侦查人员对四名年幼的学生实行了“车轮战”,学生屈打成招。
与用戒具对被拘禁人使用酷刑或者进行拳打脚踢直接对人身进行损害逼取口供的情况相比,“车轮战”是对被拘禁着进行精神摧残,使其精神崩溃,除逼成精神病或者逼出人命以外,一般不会留下刑讯逼供的直接证据。基于《刑事诉讼法》第43条明文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基于《刑法》247条将刑讯逼供罪单列罪名,基于刑讯逼供案件不断曝光,刑讯逼供者纷纷得以严惩,侦查机关在刑讯逼供时,更乐于使用“车轮战”,几个或者10几个干警轮番上阵,不间断对被拘禁人发起攻击,直至被拘禁人“缴械投降”“认罪服法”。
在长达100天的牢狱生活中,4名原本清纯的学生便遭遇到了“车轮战”等闻所未闻的折磨:侦查人员轮番进行审讯,不让你有片刻休息,哪怕是合眼的机会;有的人还被罚站、罚跪十几个小时,或是双手整天都被铐在墙上。人都有困乏的时候,人的精力都有极限。经过最长达五六天的煎熬,4人最终精神崩溃,被迫作出违心的供述。从某种意义上讲,几天几夜不让睡觉,并且罚站、罚跪,整天拷在墙上,身体和精神能经受住考验的几乎没有,最后被拘禁者被折磨得活着不如死了舒服,这种精神摧残不亚于直接对被拘禁者使用暴力进行肉体摧残。对被拘禁者使用肉刑逼取口供应当取缔,“变相的肉刑”危害更大更应当依法取缔。
“经安徽省公安厅派出的专门调查组调查发现,对4人的很多次讯问笔录没有起止时间、没有讯问地点、没有讯问人、没有记录人。”之所以没有起止时间、没有讯问地点、没有讯问人、没有记录人,侦查人员显然是在掩盖“车轮战”的真相,显然是不想留下刑讯逼供的证据。但是此地无银三百两,欲盖弥彰,正是这些讯问笔录没有起止时间、没有讯问地点、没有讯问人、没有记录人,也充分证明这些司法文书的制作者心虚,这些讯问笔录也正因为取证程序违法,失去了证据的合法性。若证据没有合法性,当然不能依据《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被作为定案的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更是明确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如果认真执行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侦查人员刑讯逼供的动因可能减弱,刑讯逼供情形也会有所收敛。
由于“车轮战”这种刑讯逼供的方式更具有隐蔽性,对司法活动危害性更大,所以更应当加大查处和打击力度,以儆效尤,防患于未然。
(段建国律师系开物律师集团郑州事务所合伙人、《中国辩护网》总裁)
转自:转载 (浏览 720 次)2006-09-14 14:51:00 加入我的网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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