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开发区人民法院从今年初开始启用了新样式的裁判文书,上面载明法官电话和适用法律,当事人可以根据裁判文书上载明的电话,向主审法官或主管院长询问或质疑裁判结果(《法制日报》2006年3月27日)。该院在解释时称,此举可以增强裁判文书的权威性和透明性,强化案件质量,加强对法官的监督。
3月29日该报又发表了《法官电话不宜公开》的读者来信,认为通过改革裁判文书,确实可以收到透明、监督的成效,但将法官电话公开,不论是办公电话还是私人电话,都有侵犯法官权利的嫌疑,不宜提倡。
我个人认为在裁判文书上公布法官的私人电话自然不妥,因为法官只是一个职业,法官负有接受社会监督的义务,但法官作为一个公民有生活安宁和隐私权,如果公布法官私人电话可能给法官本人及家庭生活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麻烦,特别是考虑到我国当前公民法律素质不高以及许多人不注重他人的隐私权之实际,这一点特有必要。
但对于公布法官的办公电话,我认为却有必要的。
一、法官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工作,尽管一定程序上会加重法官负担,但这是司法为民的一个基本举措。法官在办案过程中以及判决宣告后,向当事人说明适用的法律、裁判的理由,这在最高法院的有关规定及法官行为规范中可以找到依据。有观点认为,当前基层法院普遍面临着人少案多的局面,法官工作十分繁忙,如果将法官电话公开,法官在工作中需要经常接听电话,解答当事人提出的种种疑问,为自己作出的裁判申辩,回绝来自方方面面的说情,这些肯定要给法官增加工作量,甚至影响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特别是部分对判决结果不满的当事人,不是通过正常的渠道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而是频频找法官“麻烦”,发泄自己的不满,甚至形成缠诉缠访,使法官不胜其烦,无法工作。更有极端的当事人,通过电话会谩骂、威胁法官,甚至威胁法官及其家庭的人身、财产安全。这是事实,但我们必须承认,如果一个法官连当事人的电话都不接,还叫人民法官?如果一个公民连决定自己案件命运的法官的电话都不能得到,何谈司法公开和透明?
二、法官的电话号码不是机密。现在当事人找这个电话,查114也可以得到,上网查一下也不困难,要不就打到法院办公室,说我是某某法官的大学同学或朋友、老乡,相信也很快得到,因此如果当事人想找一个法官的电话,不是难事,这就是说,公布与否不影响当事人与法官的联络。
三、法官的职业是孤独、兢慎的,这并不是法官不要接电话。法律讲求司法中立,并不等于让法官隐居深山,不让法官不使用电话、网络等快捷通讯方式,恰恰相反,法官应当与时俱进,必须要有一定的现代知识,一个不会网络的法官怎样审理网络域名、网络著作权案件,这真是让人不敢想像。
其实,公开法官电话只是一个表象化的东西,我个人认为接受公众监督不一定要在判决书上写明电话,其实如果当事人需要告诉人家就可,难道一定要印到判决书上才算司法公开?
这样说来,判决书上还得有多少东西得印上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