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张钰告三大导演败诉谈公众人物名誉权
段建国
据《大河报》报道:张钰告三大导演张纪中、黄健中和于敏名誉权侵权索要40万元经济损失和10万元精神损失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张纪中、黄健中和于敏三导演对“性丑闻”事件发表的言论,是基于一般的社会道德标准对事件进行的评价,并不构成对张钰名誉权的侵犯,张钰败诉。2006年8月23日女演员张钰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张钰告三大导演败诉人们不免对公众人物的名誉权再度引发议论。
首先,自曝隐私不应得到法律保护。
明星以及其他公众人物当然享有隐私权名誉权,他们的权利依法应当得到保护。问题是如果,演员为了成为大红大紫的明星,或者为了成为引人注目的公众人物,遂主动向媒体自曝隐私,或者向公众发布涉及自己隐私的言论,是不是构成侵权。笔者认为公民自曝隐私,他人根据自曝情形发表评论,不是侵权。既然公民自曝隐私,等于放弃对自己隐私权的保护。权利是可以放弃的,对放弃的隐私权显然不存在名誉权侵害。汤丽拍人体写真,明星成“脱星”,超女变“超脱”,在媒体上大肆传播,有的还出书大量发行,显然不能说我们看到汤丽或者某些明星裸体的美丽隐秘处并作出评论就构成侵犯隐私权。张钰曾主动将持有的黄健中隐私录音事件披露出去,在无相应证据的情况下发表大量个人言论,她应当预见到此后所引发的多种影响。不能只许你自曝隐私,大放厥词,不许他人评论。
其次,公众人物的隐私权的范围要远小于一般公民。
作为一般公民,自己的家庭住址,自己的手机号码,自己的爱好嗜好癖好,只要公民不愿披露,都可能成为公民隐私权的保护范围。但是作为公众人物,媒体及其追星族对明星、影星、歌星、大腕都有极高的关注度,娱记甚至会不知疲倦24小时不间断关注着他们的一举一动,公众人物自然而然自己的隐私范围会大大缩小。我国民法尚未对公民隐私权,尤其是公众人物隐私权的范围做出明确规定。但是,作为公众人物,应当容忍一般善良公众对自己个人隐私的关注,应当能够容忍乃至接受基于一般社会道德评价标准,对自己所作所为正面或者负面的评论。张钰先是指称名导演黄健中的“性丑闻事件”,并将涉及黄健中隐私录音披露,并且在无证据的情况下发表大量个人言论,一时引起轩然大波,关注度大大提高,使自己置于公众人物的角色。既然是公众人物,你就要具有公众人物涵养和忍耐力,应当容许别人对自己有尖刻批评。他人基于一般社会道德评价标准,对公众人物的是与非、对与错的评价,是正常的言论自由,不是侵权行为。
(段建国律师系开物律师集团郑州事务所合伙人、《中国辩护网》总裁)
转自:转载 (浏览 803 次)2006-09-06 11:19:00 加入我的网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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