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修族谱官司实质上是名誉侵权纠纷 [原]--回首页


全国首例修族谱官司实质上是名誉侵权纠纷
段建国

据《今日安报》2006年8月17日报道:为族人修族谱,反修来官司,2006年8月15日。孙一(化名)等人将错误百出、编撰极不负责的族谱主编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禹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该案件。据悉,因修族谱引起的诉讼,在全国尚属首例。但是从案件实质看,该案件应当属于名誉权侵权纠纷。

据报道孙某担任主编,编撰《孙氏族谱》,成书后印制400余册发往各地。不久,孙一等人发现《孙氏族谱》中错误百出,如一个人写有三个父亲,父女关系成了夫妻关系,父子同辈,8岁当爹,4岁当娘等。一个人有三个父亲,不仅有悖《婚姻法》,而且不符合常理,对人会产生莫名其妙的误解。父女关系成了夫妻关系,父子同辈,有违人伦道德不说,直接会对受害人的名誉造成侵害。8岁当爹,4岁当娘,不仅是不符合常理的笑谈,也可能成为他人奚落笑话受害人的谈资,从而损害受害人的声誉。因此从实质上说,族谱纠纷实际上是名誉权的纠纷。

《民法通则》第106条:“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我国实行的是过错赔偿原则。《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害方有权依法诉讼。由于主编孙某严重不负责,造成编写的《孙氏族谱》多处出现严重错误,所以主编孙某主观上有疏忽大意的过失,主观上存在过错。错误百出的《孙氏族谱》,直接侵犯了孙一等人名誉。该书印制400册,四处散发,客观上在较大范围内给孙一等人名誉也造成了损害。既然主编孙某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已经给他人名誉权造成损害,二者又存在因果关系,那么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120条,原告孙一等人有权要求孙某收回散发的《孙氏族谱》,并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段建国律师系开物律师集团郑州事务所合伙人、《中国辩护网》总裁)

转自:转载    (浏览 814 次)2006-09-04 09:11:00   加入我的网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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