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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者“不畏”之民法--回首页

   民法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权益,这应该是民法鼓励交易,保护交易安全出发的重要原则,而何为善意,是道德的善恶美丑之善,还是利益好坏之善呢,通过法律解释,我们把善意翻译为“不知”或“不应当知”。
   不知者不畏在民法中广泛的存在着,在此作一小范围归纳:
   在代理中,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不知其无代理权的,基于此信赖为法律行为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例外:第三人盗用,借用代理手续)。
   在代表中,相对人基于相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负责人有代表权,不知其超越代表权,基于此信赖为法律行为直接约束法人。
   在不动产中,相对人不能基于善意取得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但基于善意信赖登记权利人为真实权利人,不知登记权利人和真实权利人不符,相对人仍可取得不动产所有权
  动产中,相对人基于善意可直接取得动产所有权,但此与表见代理有大不同,表见代理中所签定的合同是成立生效的,而善意取得中,其中的买卖合同仍为效力待定,因为善意取得不是基于合同关系取得所有权,而是基于法律规定直接取得所有权。
   在债权让与中,债务人基于对债权让与通知的信赖,不知债权让与未生效,债务人对表见债权人的清偿有效,表见债权人构成不当得利。
  “不知”者“不畏”不是放之民法皆准的真理,但此可作为一个原则,和它不符合的则为例外。

来自:转载    (浏览 920 次)2006-05-16 10:54:00   加入我的网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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