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假证贩子“讲诚信”是青色幽默
段建国
《河南商报》于2006年8月16日报道:某高校的李明嫌自己的学历太低,一个月前找到办假证的赵某,说好300元办一个假毕业证,但是赵某“不讲诚信”,收过钱后不但不办证,最后连电话都不接了。感觉上当受骗的李明联系了几个同学,找到正在贴办假证广告的赵某,将其揍了一顿。看到这则报道以后,读者无不笑得前仰后合,觉得是青色幽默。
首先,己不正焉能正人,正人需先正己。
高校的李明确实是如约交了办假证的300元,接到钱的赵某不仅不如约办假证,而且最后电话也不接了,不讲诚信,可气可恨至极。如果办假证协议是合法有效的话,李明可以说已经如约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合同另一方应当如约履行合同,李明是守约方,受到了直接损失,办假证的赵某是违约方,李明不仅可以依法起诉,而且怒斥赵某,找几个同学打赵某一下,或许无可厚非,甚至旁观者会认为打违约者是应当的,被打者可能白受皮肉之苦。问题是办假证协议不仅违法,而且责任人可能涉嫌犯罪,该协议是无效的。某种意义上讲,正是李明等人的假证需求,才是造假证者有了市场,造假者不惜以身试法,大街小巷,四处张贴广告膏药,使市民有切肤之痛,是人才市场防不胜防。李明为了利己目的,不思正当途径学习取得,而是另辟蹊径,违法向造假者讨要假证,是自己不正,却要求造假者要正,大有五十步笑百步之嫌。己不正,却要人正,这也是幽默青色之所在。
其次,跟造假者要诚信,等于与虎谋皮。
根据《刑法》第280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证件不仅要判刑,情节严重还可能处刑到10年有期徒刑。造假者为了牟取暴利,不惜失去自由,足见造假者付足了造假成本。既然他连判刑都不怕,他还怕人打骂?只要能诈到钱什么是他不敢干的?跟造假者讲诚信,无异于羸弱的小羊让饿狼放过自己。实际上,造假者往往掌握着让造假的人的软肋,那就是买卖假证同样是违法犯罪行为,你敢将我公布于众,我会将你拉下水,所以就会出现黑吃黑。只有李明这样的莽小子才会不惜自己以身试法,找几个同学在大街上对正在贴办假证广告的赵某大打出手。跟造假者要诚信,这也是青色幽默之所在。
(段建国律师系开物律师集团郑州事务所合伙人、《中国辩护网》总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