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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身溺水身亡可惜,宋祖德赔偿巨款应该 [原]--回首页

替身溺水身亡可惜,宋祖德赔偿巨款应该
段建国

《大河报》于2006年8月15日报道:宋祖德今年的贺岁喜剧、一部讲述大学毕业生找工作的电影《我不是女生》,开机还没有几天,在深圳拍摄时就发生意外:替身演员溺水身亡。媒体对替身死亡原因说法不一,事后宋祖德进行了善后处理,宋祖德表示,因为还没有来得及和此人签订合同,从法律上讲他并不算剧组的人。不过在得知其家境贫寒后,他还是决定把原定的25万元赔偿金付给其家属。笔者认为宋祖德赔偿溺水替身25万元是应当的。

其一、替身与宋祖德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据《新闻午报》报道,宋祖德说,该演员是其在片中角色的替身,因为他在片中有很多游泳的戏份,但他自己对游泳又并不在行,因此特意招选替身,“当时这名王姓演员毛遂自荐,说自己很会游泳,我们也就相信了他。后来试了几场戏,看他表现不错,就将他留在了剧组。”
若以上说法属实,尽管替身与雇主宋祖德之间没有书面的《劳务合同》,但是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替身与宋祖德之间应当签订书面的《劳务合同》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但是二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等于二者不存在劳动关系。雇主宋祖德提出想要替身,有人毛遂自荐答应,而且宋祖德经过试系还认为可以,遂留下,这足以证明事实的劳动关系已经形成。宋祖德所说没有“签订合同”,“从法律上讲他并不算剧组的人”一说没有法律依据。若用人单位都不与职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难道说他们就不是用人单位的职工?就不应当对他们的劳动安全负责?

其二、若替身是在工作期间意外身亡,那么就属于工亡。
据《大河报》报道:记者电话联系上正在深圳的宋祖德,说起当时的情形他还心有余悸。“8月5日,剧组在深圳大鹏金水湾拍戏,是一段我跳下水救片中男二号的戏,由于我自己不习水性,所以需要找一名替身演员。当时副导演就在片场喊,有没有水性好、愿意担任替身的演员的。在很多围观的人中,这位王姓男子自告奋勇称自己可以胜任,他还说自己曾得过游泳冠军,并可以先下水试试,可他一跳下水就再也没有上来。十多分钟后,他的尸体就漂了上来,把我们都下了一跳。”如果这种说法属实,那么这位替身是在试系时溺水身亡,应当是在工作期间意外身亡,宋祖德作为雇主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其三、宋祖德存在主观过错,宋祖德应当依法赔偿替身家属。
《劳动法》第52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宋祖德作为雇主,对替身的安全没有设置任何安全防范措施,疏忽大意,致使替身死亡,宋祖德主观上有过错,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119条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宋祖德应当依法赔偿替身家属。宋祖德赔偿溺水替身25万元是应当的。

(段建国律师系开物律师集团郑州事务所合伙人、《中国辩护网》总裁)

来自:转载    (浏览 314 次)2006-08-18 10:45:00   加入我的网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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