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下面的文字叙述的是我的一次办案经历,以前也遇到过,但是懒得形成文字,这次就克服懒惰的心理吧。估计这个经历,很多同行都经历过,或正在经历。
一起普通的票据诈骗案件。当事人的家属委托我代理,办理完委托手续后,所里的工作人员就和承办警察联系会见。承办的警察也很爽快,第二天就作了安排,说当天下午会见。我和搭档在约好的时间提前赶到看守所,等了一会,承办一位姓王的警察赶到,我赶紧发香烟,表达尊重嘛,香烟总归是必备的。王警察也接了香烟,大家还是蛮和谐的,这是我心里说的话。
简单的手续过后,我们见到了我的当事人。正在简单地询问当事人的情况,王警察在旁边说:“不得超过20分钟啊,不准涉及案情啊。”我楞了一下,向王警察再发了根香烟。这次,他没接我的香烟。我知道今天的会见恐怕会不和谐了,得考虑应对了。
我继续询问当事人的情况,王警察在旁边又说“不准涉及案情。”我不干了。我笑着说,我做律师多年了,这样的话我第一次听到。当然,实际不是第一次听到。我和我的搭档说,“小X,你把《刑事诉讼法》拿出来吧,让王警官看看。我们会见犯罪嫌疑人是可以涉及案情。我们应该是可以向当事人询问案情的。”然后,我再次向王警察发了根香烟,说都是XX区的,今天上午我开会时还遇到他们的局长呢(实际没遇到。上午确实有个会议,他们局长也出席,估计是坐主席台。我是会议一般成员。这是个务虚的会议,我有事没去。)
也不知道是香烟的作用,还是法条的作用,还是说见到他们局长的作用,反正,后来王警察很配合,会见很顺利,也涉及了案情,也超过了20分钟。会见结束后,王警察主动地和我握手,说他不是针对我们,说有的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时候“教犯罪嫌疑人学坏”,我也没细问什么叫“教犯罪嫌疑人学坏”,但大致意思是知道的。王警察并问,你们过来是自己车子过来的,我的搭档说,我们叫出租过来的,回去也准备坐出租。王警察说,你们不用叫出租了,我“带带”你们吧。后来,我们坐王警察的警车回去的。
我的搭档是个很机敏的小姑娘。如她真去翻法条,把《刑事诉讼法》第96条:“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翻出来,那大概就没意思了。她在旁边看着我的反应和王警察的反应,然后,看着我向王警察发香烟。这样挺好,叫配合得当。
本是个普通的案件,大概也是律师会见中的一件常事,记录下来。具体的体会是“有理、有利、有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