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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执行难”热线首个案例执结--回首页

借了巨款之后失踪又离婚  法院裁定其前妻也还钱   
    破   解  “执  行  难”热  线  首  个  案  例  执  结
  好心借给朋友63万元,可是到期之后,对方不但不归还,还失踪了,为了规避债务还火速与妻子离了婚,尽管打官司赢了,但因找不到借款人,济南某工厂负责人陈某的判决书成了一纸空文。今年5月,在济南恒益民商调查中心的帮助下,法院裁定朋友的妻子为共同还款人,陈某才结束了漫漫讨债路。
  1999年11月,陈某好心借给“好友”刘某人民币63万元,双方约定2001年3月份归还,到期后,刘某没有任何偿还借款的意思,陈某多次找刘某要钱,刘某以无钱为由拒不归还。2002年10月,陈某再次找到刘某要求还钱,仍被拒绝,不久刘某下落不明,找到其妻子,却被告知两人已经离婚。陈某手握一张借条却无处讨债,无奈之下,陈某于2004年初将刘某告上法庭。经法庭审理,判决被告刘某偿还原告陈某借款人民币63万元,并支付利息。按说陈某官司打赢了,原本属于自己的63万元终于可以回到自己的口袋了,然而拿到胜诉判决书的陈某似乎比以前更愁了,因为找不到刘某,判决书成了一纸空文。
    今年5月,陈某找到了济南恒益民商调查中心的破解“执行难”热线。该中心召集了调查顾问团成员对陈某一案进行了认真地分析,最后决定:一方面立即派员调查刘某的下落和财产情况;另一方面依据陈某提供的判决书,该案在审理中已查明,且已在判决书中载明:“因家中急用,今借陈某人民币63万元保证于2001年3月1日前一次性还清,如到期不还,按借款计人民币63万元为基数,每推迟一个月增加5%的利息,以此为证”,据此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权债务的有关规定,陈某与刘某的债权债务关系产生于刘某与其前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借款63万是家中急用,刘某所借陈某的63万元借款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虽然刘某已离婚,刘某之前妻仍应承担共同偿还该借款的责任,于是中心决定立即派员对刘某前妻的财产收益情况进行调查。
      经调查发现,刘某现在广州打工,一个月仅有一千元左右的收入,但刘某的前妻持有其单位15万元股权,每年的分红在三万元左右,工资收入也在3000元左右,完全有能力承担共同偿还陈某借款的义务,刘某与其妻离婚有明显规避债务的行为,根据调查所得的资料和证据,恒益民商调查中心依据授权,依法向法院提出了追加刘某之妻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申请,经过法院的审查和调查中心人员的不懈努力,法院最终裁决由刘某的前妻和刘某共同偿还所欠陈某的债务,并依法裁定查封、冻结刘某前妻持有的股权,每年的红利及每月的部分工资扣划陈某,陈某的漫漫讨债路终于走到了尽头。
      

来自:原创    (浏览 839 次)2006-07-09 16:20:00   加入我的网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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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hydc     推荐给我的好友     上篇日志     下篇日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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