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哥专利案一审判决 国家知识产权局败诉
6月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宣布万艾可(俗名“伟哥”)专利纠纷案的裁定结果,辉瑞公司胜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败诉。至此,距离2005年3月31日,北京市一中院知识产权庭首次开庭审理此案已近一年零三个月。6月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胡文辉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复审委接到判决书后,还没有来得及讨论,但在15天的上诉期内肯定会就是否继续上诉做出决定。
一道绕不开的“坎儿”
    这一判决,意味着被判“死刑”的万艾可专利权有了起死回生的转机。这起跨国官司,是中外最为关注的专利纠纷之一。随着专利申请数量的大幅增加,专利官司悄然升温。相关人士认为,从“专利小国”到“专利大国”,专利官司的升温,正是“成长中的烦恼”。   
“权利之战”拉锯
数据:2001年至2005年,全国各级法院共受理专利侵权案件8733件,占全部专利民事案件的77.89%。
专利诉讼案件中,侵权案件比例很高。这背后,是专利意识缺乏与觉醒的交锋。
一方面,一些企业极端忽视专利。数据显示,我国目前尚有99%的企业没有申请1项专利。另一方面,一些专利意识觉醒的企业走到了依法维权的前列。有的从当被告输官司开始,转而高度重视专利保护,从被告到原告;有的从被侵权无奈当原告开始,愈加重视依法维权。
事实上,法律不是尽善尽美的。专利法执法检查中,一些企业和法院均反映侵权案件的一个“通病”:你告我侵权,我就反诉你无效。由于专利法规定的确权“门槛”太多——要经过专利复审委、两级法院等多道审查,使得许多专利诉讼变成了“拉锯战”、“车轮战”。
最典型的“拉锯战”,是重庆市民安增基诉专利复审委员会、重庆铜梁县精细化工厂专利无效案。专利复审委和两级法院在9年内对同一专利分别作了3次审查,历经9道程序,专利最终被宣告无效。与之相关的侵权案件,前后审理更长达11年。
“专利确权纠纷解决机制亟待改革和完善,以解决效率低下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蒋志培说。
“成长中的烦恼”
数据:2001-2005年,我国迎来专利高潮——累计受理近160万件,年均增长22.8%;累计授权83.3万件,年均增长15.2%。同一时期全国法院受理各类一审专利纠纷案件12685件,专利民事和行政纠纷分别年均增长16.55%和24.85%。
在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道路上,专利纠纷升温,是难以回避的“成长中的烦恼”。
相关人士认为,从专利保有量来看,我国已是“专利大国”。随着国际经贸的发展和全社会专利意识的提高,专利纠纷的增加在所难免。 据国家知识产权局预测,今年我国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量将继续保持世界第一,发明专利将进入前三名。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在向专利法执法检查组汇报时称:“随着创新型国家战略的实施和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大,可以预见,今后专利案件数量仍将保持增长态势。”
“成长中的烦恼”要靠成长来克服。“对待专利纠纷,要有一颗平常心,也不能掉以轻心。”关键是企业等专利权的相关当事人要适应科技创新的新形势,更好地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要提高专利意识,绕过合法“壁垒”,实施自己的专利战略。
     我们所要做的,是让自主创新的步子迈得更大,法律的保护更为有力。我国对专利权的司法保护,已有民事、行政和刑事三大类,保护力度日益加大。法律的权威,建立在一次次审判、一起起判决之上。司法者要依法公正办案,让更多的人相信法律。要在全社会营造尊重专利、保护创造的社会氛围和法制环境。
相关资料:
“伟哥”的专利之争由来已久。
美国辉瑞公司在1994年向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用于治疗阳痿的吡唑病嘧啶酮类”发明专利,于2001年9月19日获准,用于制造“伟哥”。此后,国内12家制药企业联手要求专利复审委宣告该专利无效。专利复审委认为,该专利说明书中对于技术方案的公开不够充分,不符合专利法要求,故宣告该专利无效。2004年9月28日,专利复审委被辉瑞公司告上法庭。
经过长达一年零九个月的审理,受理此案的北京市一中院认为:专利复审委此前宣告该专利无效的理由不充分,要求其重新审查该无效决定。
近年来,专利“跨国之诉”频繁进入公众视野:日本本田诉河北双环汽车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美国伊莱利公司诉常州华生制药专利侵权……
2001至2005年,全国各级法院审结的专利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涉外案件分别占1.55%和10.71%。比重虽不大,但涉及知名企业和跨国公司,格外令人关注。
审理涉外专利诉讼,法院坚持“平等保护”。江苏南京市中级法院副院长李玉生解释为:“既要依法保护外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注意避免‘超国民待遇’。”2001年以来,该院判决的以外国、港澳台方为原告的专利案件中,原告胜诉率高达83%。
业内人士称,专利是“合法的垄断”。许多跨国企业,对WTO游戏规则和我国的专利法律均能娴熟运用。这使得一些缺乏专利意识的国内企业,在跨国专利诉讼中处于被动。其实,外国公司也有滥用诉权的,国内企业积极应诉是上策。
“报酬之争”迟到
数据:2002年开始,国内职务发明专利申请超过了非职务发明。2005年,职务发明占到国内发明专利申请的67%。
近年来,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向拥有专利权的企业讨要报酬的案件,悄然上升。一个共同的特点是:迟到。
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汪彤说,5年来,该院受理9起此类案件,2005年就有4起。“这些案件的原告,都是退休科技人员。”
薛玉祥,上海浦东钢铁有限公司技术科原副科长,2003年退休。他在职时设计的“连铸坯自动定尺装置”,让原单位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依照专利法,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给予奖励;专利实施后,根据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再给予合理的报酬。薛玉祥认为,原公司在其3号、4号切割机上使用了该实用新型专利,却没给自己报酬。
2005年3月,薛玉祥一纸诉状把原单位告到上海市一中院。经过两次公开开庭,法庭最终查明:被告没有实施该实用新型专利。薛玉祥一审败诉,并服判未上诉。
汪彤说,在全院受理的其他同类案件中,作为专利权人的企业,有的向退休发明人支付了相关费用,握手言和;有的则被法院判决败诉,向退休发明人支付应得的报酬。
目前,各地职务发明奖酬制度的落实不尽如人意,由此引发的诉讼也开始引起社会关注。杭州抽查了53家拥有专利的企业,不实行或不完全实行该制度的占92.5%。业内人士称,这种情况不利于激励科技工作者创新。作为专利权人的企业应当依法及时给发明人、设计人报酬。否则,官司虽然迟到,却迟早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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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赢跨国“专利战”
——国内三企业请求“罗格列酮”专利无效案
川音
“面对跨国巨头公司早已编织好的重重‘专利屏障’,是主动放弃,还是依法挑战?”
初夏的上海,面对全国人大常委会专利法执法检查组,上海三维制药有限公司总工程师胡宗琳平静中透着兴奋,述说着两年前那场轰轰烈烈的“专利战”。
他们的对手,是全球闻名的制药企业英国葛兰素史克公司。引起争议的专利,名叫罗格列酮,用于治疗“Ⅱ型糖尿病”,疗效好、副作用小。我国糖尿病患者超过4000万。
从1993年起,我国开始对化学药物进行专利保护。葛兰素史克公司先后在中国就“罗格列酮游离碱”的不同盐化合物、不同临床用途等申请了40多个专利。此次引起争议的罗格列酮专利,于2003年7月2日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这意味着国内企业未经其许可,在20年专利保护期内不得再从事罗格列酮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依据专利法,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宣告该专利权无效。在仔细分析该专利文本后,又多次咨询国内专利专家,上海三维制药、重庆太极集团和浙江万马公司三家结成“诉讼联盟”,向专利复审委提出宣告罗格列酮专利无效。
三家企业组建了专门的工作团队,全力搜集关键证据。功夫不负有心人!他们终于从国外期刊上,找到了早已发表的有关罗格列酮的化合物等实验数据。这些证据足以证明该专利权丧失了新颖性、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的授权要求。
2004年8月18日,专利复审委对罗格列酮专利请求无效案口头审理。戏剧性的一幕出现了:葛兰素史克公司书面声明主动放弃该项中国专利。三家企业“不战而胜”!
这场胜利,让国内企业提前20年拿到了合法制药的通行证;让该产品仅仅在28天后,便进入了国家基本医保乙类目录;让众多的中国糖尿病患者可以享受到质高价平的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