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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河县法律援助中心朱玉华律师--人身损害案代理词--回首页

代理词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发表以下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参考、采纳。
一.被告应当承担全部医疗费用。
原告虽然患有其他慢性疾病,但在事故发生之前,并不需要特殊治疗,可以从事一般劳动。发生事故是导致原有疾病加重的直接原因,被告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二.被告县通信公司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七条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第十四条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
1.设置通信线路不符合《本地电话网用户线路工程设计规范YD5006-2003》(强制性标准)的要求:通信线路不能设置在繁忙的交通要道上;杆间距离过大(标准为45-50米);平行线路设置间距小;采用的线杆是不合格产品。
2.线路管理不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对线路旁的大树未设置伐树警示标志(第三条);未及时进行巡回检查并发现违规伐树行为(第四条);未及时对规定范围内的树木进行剪除(第八条)。
 被告县通信公司的过失对事故的发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三.被告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对原告的伤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是明确的。但原告的伤害是由于被告杨、杨的过失与被告县通信公司的过失直接结合造成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来自:原创    (浏览 164 次)2008-10-16 20:43:00   加入我的网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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