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不是万能的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普遍性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靠国家强制力实施的社会规范。
  法在政治、经济、文化三个领域和在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两个方向具有社会作用;同时法在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五个方面具有规范作用。
   从价值上而言,法律追求自由、正义、秩序、利益和效率等。
  从以上法的概念、作用和价值来看,法在我们生活中的地位之高是显而易见的。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又进一步提高了法律在我们生活中的地位:
    法治明确了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最高权威,显示了法律介入社会生活的广泛性,也蕴含了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正当性。
  但法是不是就是万能的呢?回答是否定的,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首先,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的,因此,法律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创造或改变社会;
其次,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
再次,法律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有些社会关系(如人们的情感关系、友谊关系)不适宜由法律来调整,法律就不应涉足其间;
最后,法律自身条件的制约,如语言表达力的局限。在实践活动中,法律必须结合自身特点发挥作用。
否定法的地位和作用以及认为法是万能的思想都是错误的,都是不科学的,都是会走弯路的,都不利于社会主义法治的建立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