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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H某于2006年入职深圳市L公司,H某与L公司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于2007年12月31日到期,之后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8年8月,H某因故离职,因有关问题未能协商一致,H某向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L公司支付2008年2月之后的双倍工资共计一万余元。
 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向L公司送达《劳动纠纷调解指导函》,指导L公司妥善处理此次劳动争议。L公司受到通知后,主动邀请H某及本律师面谈协商解决事宜。经双方磋商后达成一致意见后,本律师为双方拟定《和解协议书》,根据《和解协议书》,L公司在约定期限内主动赔偿了双倍工资,H某收到款项后也向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撤诉。一场劳资纠纷成功和解。
【律师点评】
 需要感谢的是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其向用人单位送达的《劳动纠纷调解指导函》(具体名称记得不是很清楚了)对于劳动争议的调解、和解具有积极意义。而其他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则是简单的通知应诉、审理、裁决。
 
 深圳方俊律师
 2008年9月1日
来自:原创 (浏览 102 次)2008-09-03 08:35:00 加入我的网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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