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汽车维修中心
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多得多汽车交易市场北区八号厅1号
负责人:李某,经理,电话:136×××
被申请人:北京多得多汽车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回龙观村
法定代表人:王某,电话:62×××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仲裁请求:
1、依法裁决解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的《北京多得多汽车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展厅租赁合同》 ;
2、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营损失费170000元,装修、自建房损失费41294.36元,剩余租金24389元,违约金21950.40元,共计人民币:257633.76元;
3、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搬迁费(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4、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费14000元;
5、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评估费3000元;
6、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于2005年8月28日,签订了《北京多得多汽车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展厅租赁合同》,约定租期4年,自2005年8月8日起至2009年8月7日止,后双方于2006年8月29日签订《协议》约定合同履行时间为2005年8月28日,租用时间依次顺延,因此,本合同的租期,应至2009年8月27日止。
被申请人在建设8号展厅时,没有取得任何审批手续,违反了《城市规划法》和《土地法》,属于违法建设,被申请人故意隐瞒事实,将违法建设的8号展厅出租给申请人。现北京市昌平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回龙观地区办事处分队,于2008年4月17日向被申请人下达《拆除违建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必须在接到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自行拆除8号展厅违法建设。致使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的《展厅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造成申请人巨大的经济损失,被申请人应予赔偿。
另,根据双方合同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向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基于以上事实,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已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此,特申请贵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立即支付申请人全部经济损失。
此致
北京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北京××汽车维修中心
2008年5月20日
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   王永灵、涂敬东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