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xx涉嫌故意杀人一案一审辩护词
                                                       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李铁祥律师
 
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接受刘xx亲属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为刘xx提供刑事辩护。在此之前,本律师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参加了今天的法庭审理,现结合本案证据、事实及适用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合议时参考。
在发表辩护词之前,首先对受害人家属表示慰问,以示辩护人的伤感同情之情。基于法律赋予的辩护人为被告人作从轻减轻甚至无罪辩护的法定职责,辩护人在发表辩护词时,就案件的证据、事实进行分析,以及对适用法律发表自己的看法时,难免会刺激受害人家属的感情,还望理解和谅解。
本辩护人认为,刘xx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而是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具体理由如下:
一、由本案的证据,可以证明如下事实:
2007年7月3日晚上6点多钟,刘x与妻子万x到刘贵山家,刘xx正在屋场洗车,他们来要运单。(关于运单一事的原委是:因刘xx修车时花去维修费21000多元,结帐时差1000多元;刘xx的徒弟刘(也是刘x的儿子)主动说给刘xx两张运单计1100多元,叫拿去抵维修费,早点把车取出来可以早点搞事挣钱。这样刘xx就用刘伟的两张运单拿去抵维修费将车取出。)因当天刘xx的妻子当时不在家,房屋一楼门上了锁,刘xx就对他们讲:没得钱。他们就说没得钱打的你好,万x就用石头砸刘xx,还用凳子砸。刘xx说:兄弟之间,1100元钱是个小事,何必催的这么狠?再说你儿子跟着我学徒弟,一分钱学费都未给,就当用学费抵了这1100元钱!万xx就还用石头砸,孙xx(刘x的舅母子)捡了一根2米多长钢棍打刘xx,刘一躲闪,未打到刘,刘xx就从地上拿了一把铁锹,打在孙xx腿上。刘x上来夺刘xx手中的铁锹,把铁锹夺走了;刘xx心想你们三个人打一个人,自己搞输了,遂不服气,转身跑上二楼(房屋一楼是刘xx老两口居住,二楼是儿子与媳妇居住)找工具,儿媳就将菜刀隐藏了,刘xx未找到菜刀,就拿了两个钢板(长约20公分,宽约7公分,厚约1公分)下楼来。等刘xx从二楼下楼一看,万xx和孙xx走了,只有刘x一人在大车车尾,手拿铁锹站着。刘xx就走到大车收拾水管子(洗车用的水管子长约20---30米),正在收拾水管子时,刘x骑着摩托车沿209国道朝林区方向跑了;刘xx遂上驾驶室开车沿209国道撵他,撵他的目的是想把这件事说清楚:这么点小事,为何还上门来催讨,还三个人打他一个人?
     沿209国道,刘x骑摩托车在前面跑,刘xx开车在后面撵(时速约40码),跑了约500米时,刘x与林区方向过来的一辆矿车在会车,会车后刘x继续跑;刘xx与该矿车会车后继续撵,当追赶到209国道小地名叫“烂泥糊的地方,刘xx的大车赶上了骑摩托车的刘保山。刘x因公路右侧有一堆从山上滑落的山石落在公路右侧,遂驾驶摩托车向左打方向,摩托车突然由公路右侧行驶向左进入公路中间,进入刘xx大车的车道。刘xx因为车速40码比较快,且两车距离比较近,看见刘x突然向左打方向进入公路中间,在车辆将要接触之时遂猛踩刹车;但因车辆惯性,刘xx的大车右保险杠撞向摩托车的后轮和油箱,并推着摩托车继续向前进约四、五米左右,然后车就停了。刘x在大车撞向摩托车时从摩托车上飞出落在靠山一边的公路上。
     车子停下来后,刘xx下车看见刘x身体紧挨着大车后轮右轮,刘xx去救刘x时发现刘保山的衣服被后轮压着,遂又上车倒车进车,好让刘x的衣服从车后轮中出来。刘xx又下车扶起刘保山,刘x说:我不行了。刘xx说:不忙着,我喊救护车。抱了几分钟,尹x骑摩托车来了,刘xx就用尹x的手机打“110”报警,过了约半小时,刘xx又打电话报警,过了约10分钟,交警大队来了,后救护车来了,后交警大队通知刑警大队来人了。刘xx就坐交警大队车到公安局,交代了事情经过。
二、起诉书指控刘xx讲过“老子今天碾死你们”的证据不足。
本案证据证明:刘xx未说“我开车碾死你”这句话。本案中只有利害关系人万xx和孙xx证明刘贵山说过此话。那么我们来具体分析万xx和孙xx是如何讲的?
1、万xx的证词:刘xx放下手中的铁锹,跑到楼上去了,我们两口子站在他门前,突然听到楼台上轰得一声,看见刘贵山手中拿了两块钢板,并说“老子今天要碾死你们,看你们往哪里跑”,这时刘x对我讲,你赶快躲到刘华车子下面去……
2、孙xx的证词:刘x将铁锹夺过来,刘xx转身跑上楼,从屋里拿了两块宽有7-8厘米,长有20厘米的铁片,一只手拿了一块,下楼和刘x比了一下,刘x就朝公路上跑骑摩托车去,我也往自家砍下走,万xx则往村委会那边去了,刘x跑到摩托车跟前骑车往古洞口大坝方向去了。刘xx发动了大车,他发动大车时,我听他大声说“我今碾死你”,汽车声音蛮大……..
    本辩护人认为,此二人证言不可采相,其理由:第一, 万xx是受害人的妻子,孙xx是受害人的舅母子, 与刘x存在亲属关系;第二,此二人与刘xx存在利害关系。二人均参与了对刘xx的打斗, 万xx用石头砸,孙xx用铁棍打,刘xx用铁锹将其打伤 ;第三,万xx证言与孙xx证言存在矛盾:万xx证明刘xx是在下楼梯时说过此话;而孙xx证明是刘xx下楼梯后,现场的刘x、万xx以及自己均离开其屋场,刘xx发动汽车时说的此话;由此看来此二人关于刘xx说此话在时间上存在相互矛盾,不能吻合;第四,现场除刘x(已死亡)、万xx、孙xx外,还有一直在二楼的胡xx。如果刘xx说过此话,胡xx在楼上应该听见,但胡xx的证言证明刘xx未说过此话。第五,刘xx的供述证明:刘xx发动汽车时万xx和孙xx已不在现场(卷宗第59页):公安人员问:你为什么没开车追万xx和孙xx?刘xx讲:我打车打着后,不知万xx和他弟媳跑哪儿去了,只看见刘x骑的一辆红色摩托车往古洞口方向跑出约100米远了,我就开车在后面追的。基于上述理由,控方起诉书指控刘xx讲过“老子今天碾死你们”的证据不足。
三、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驾驶大货车故意朝骑摩托车的刘x撞击”关于“故意撞击”的证据不足。
本辩护人认为: 兴山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和法医学鉴定书以及刘xx的供述等证据,正好证明了刘xx没有朝摩托车撞击的“故意”。
本案证据证明的事实是:刘xx开大车撵骑摩托车的刘x,在“烂泥糊”的地方追上了;刘x发现209国道公路右侧有一堆从山上滑落下来的山石,遂突然将摩托车方向向左打进入公路中间;刘贵山发现后猛踩刹车但因车速达40码速度太快,大车依赖固有惯性继续往前行驶,导致大车的右保险杠撞倒摩托车后轮和油箱,这才将刘x撞飞摔倒在右前方,大车抵着摩托车继续向前滑行四五米,大车右后轮这才挤压擦伤刘x。结合证据具体阐述如下:
1、现场勘查笔录证明刘x避让公路右侧从山上滑落下来的一堆山石的事实。现场勘查笔录记录:公路为泥土地面,公路南侧山林泥土滑落堆积路边致使现场此段公路宽6米。……公路内边由于山上泥土滑落堆积此处公路可用宽度为5.9米;此证明公路右侧确有一堆积山石。
2、摩托车被刮擦痕迹:证明了刘x所骑摩托车曾避让山石将摩托车向左打进入公路中间的事实,同时也证明刘xx在车辆即将相撞时采取了制动措施。现场勘查笔录记录:车油箱左侧有陷痕迹,摩托车后轮紧挨货车右前轮,在货车右前轮接触摩托车后轮的位置上有明显的长16厘米接触痕迹;………在保险杠右下角有一长12厘米的明显擦痕,该痕迹距地高64厘米;………摩托车右侧前保险杠、右脚橡胶踏板、右后大货架踏板侧面均有明显向后的擦拭痕迹,油箱左侧有一18x14的陷痕迹……,陷痕迹中部有一由前向后的长7厘米的刮擦线条痕迹。由此可以证明,正是因为刘保山为避让山石将摩托车向左打进入公路中间,大车右保险杠与摩托车相撞才会在摩托车中部形成刮擦痕迹;也正是摩托车上的刮擦痕迹以及大车滑行四五米,才证明了刘贵山采取了制动措施。
3、法医学鉴定书也证明刘保山身体无车辆碾压痕迹。鉴定结论为:刘x生前左胸腹部遭受汽车轮胎面的暴力挤压致心脏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请注意是“挤压”而非“碾压”。
4、现场勘查笔录记录:货车前轮均向右偏,前轮后地面上有明显向右行驶的长1.1米的痕迹,后轮无明显刹车痕迹。关于大车痕迹,因刘xx供认车辆相撞后曾动过车,辩护人认为此为刘xx动过车后的状态,不能真实反映大车撞摩托车后的停驶状态。并且“后轮无明显刹车痕迹”并不能确定证明刘xx没有采取制动措施,因此处209国道正在修建,是“烂泥糊”路面而非石头水泥路面,大车采取了制动刹车痕迹因而不能得以有效留存。但依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在此情况下应采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来认定,即刘贵山在车辆相接触之前采取了制动刹车措施。
5、刘xx的多次供述也证明了刘贵山在车辆即将相撞时采取了制动措施。在此不再重复阐述。
6、兴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说明不能作为证据采信。其理由是:第一,此说明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从形式要件来说,此说明为单位出具,且为“说明”,不符合出具证据的主体要件和形式要件;第二,此说明内容为主观性评价,带有明显的主观性色彩。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包括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属于言词证据,只能对案情作客观性描述而不能作出带有个人主观色彩的评价、评论、分析,否则法庭将不予采信。第三,刘xx供述:车辆相撞停下来了之后,刘下车看见车右后轮将刘x的衣服一角压住,遂又上车倒车进车,使车辆离刘x远些,将其衣服退出来。如此一来大车停下来的状态是刘xx动车过后的状态,不是车辆撞车后的状态。此说明反映的是车辆被刘xx动车过后的状态,因而不具有相关性。
以上证据能相互印证,即证明刘xx在两车即将接触时采取了刹车的制动措施,主观上没有“故意撞击”的故意;只是由于大车的惯性使得汽车轮胎对刘x左胸腹部挤压。
四、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贵山驾驶大货车碾压(刘保山)”的证据不足。
   本辩护人认为:兴山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和法医学鉴定书以及刘xx的供述等证据,也证明了刘xx没有碾压刘保山的事实。具体阐述如下:
1、死者刘x全身皮肤基本完好。现场勘查笔录记录及照片可以证明:该男尸头东脚西呈仰卧状,尸体头部距路边55厘米,脚距路边90厘米,尸体上穿一件蓝色短袖,胸前向上翻卷,左脸部和胸部有从头朝脚方向的擦拭泥土,尸体下穿一条长裤,长裤上沾满泥土,右侧裤管向上卷至膝盖处,左侧裤管大腿外侧破裂,裤腰右侧皮带上有一手机皮套,皮套内无手机,长裤裆部拉开,可见内为一蓝色内裤,尸体脚穿一双解放鞋,左侧解放鞋已脱开,在尸体右手腕背部有一三角形裂口,尸体其他无异常。此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证明:死者刘保华全身皮肤基本完好,无车辆碾压痕迹。
2、法医学鉴定书也证明刘x身体无车辆碾压痕迹,相反证明了刘x身体系被车辆轮胎擦伤。法医学鉴定书中《尸表检验》和《分析说明》部分表明:刘保山左胸腹部有一28x13.5的损伤…..,相邻的同一直线上可见一条形长3.5厘米的皮下出血,间隔1.7厘米的空白,并见规则的花纹样皮下出血,符合与轮胎面挤压形成的特点。
3、刘xx的供述也能证明刘x系被轮胎挤压擦伤而非轮胎碾压。在卷宗第61、62页,当公安人员问:你开的大货车撞倒刘保山的摩托车后,再动过车没有?刘供述:动了。撞上去之前,刘x骑的摩托车跑在公路正中偏右方向,我开的大货车跑在偏左靠公路外侧,是用大货车右保险杠撞击刘保山的摩托车的,摩托车被撞后倒在我车右前轮前言,刘保山向右前方飞了出去。我踩刹车后,车向前行了约四、五米才停下来。当时我有点发愣,在驾驶室愣了约两分钟才下车,从车尾绕过去到车右侧,发现刘保山面朝下,其头朝我车的右前方,脚朝我车左后方,躺在我车右后轮附近,右后轮压着刘保山衣服左下摆一角,没有压到人。
由此可见,以上证据证明刘x没有被碾压。
五、刘xx没有杀人的动机。世界上的爱恨都是有缘由的,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本案中:一是刘xx与刘x是亲兄弟,两家无成见,无矛盾和纠纷,这有相关证人可以作证;下是不久前刘x的儿子曾跟学习开车当学徒,由此可见两家关系还是可以的,刘xx的父亲以及刘x的妻子万xx、孙xx也可以证明。刘xx没有杀害刘保山的杀人动机。
从以上证据、事实的分析来看,刘xx主观上没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杀人的行为,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六、本辩护人认为,刘xx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其理由:一是刘xx主观上有过于自信的过失:刘xx开大车撵骑摩托车的刘x,且时速达40码,刘xx对于自己开了几十年车的经验过于自信,对于车辆相撞的危险认为自己有把握控制,这是刘xx过于自信的主观心态的表现;二是在刘x避让山石突然向左进入公路中间时,刘xx虽然采取了制动刹车措施,但因两车相距过近,车速过快,导致大车右后轮将撞飞落地的刘x的身体进行了挤压,使得刘x左胸腹部遭受车胎挤压,导致心脏破裂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七、刘xx有法定和酌定情节。第一是刘贵山系自首。在事情发生后,积极下车救人,并两次打“110”报警,要求通知120派救护车来救人,要交警来人出现场,后随公安人员到公安局接受讯问,如实交代了事情经过;其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应予减轻处罚。
第二,酌定情节:事情发生后,刘xx家人积极想办法,出资17000元将刘保山安葬;17000元与一条人命比起来,虽说不多,但这在一个山区穷县,作为一个农民;且刘xx借款买车,外债高达七、八万的情况下,也确属不易,其心情可想而知。从法律角度来评价,当可作为酌定情节,对刘xx量刑时恳请法官予以考量。
第三,本案中受害人具有一定过错。受害人及家属一共三人因1100元运单之事,对刘xx用石头、钢棍殴打,言语上恶语相向,可以说在本案的起因和发展上是有过错的。兄弟之间本应相互帮助、相互体谅才是正道。正是因为双方未能体谅宽容,才导致了今天的悲剧,我想这样的结局也是刘贵山包括受害人家属不愿看到的。死者已逝,我希望你们两家能从中汲取教训,屏弃前嫌。
谢谢审判长、谢谢审判员,我的发言暂时到止。
 
 辩护人:李铁祥律师 刑事辩护资深律师,曾在检察机关工作12年,擅长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债务债权\保险合同\人身损害赔偿等法律事务,现执业于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 在址:湖北省宜昌市醒陵一路7号, 电话:13997727990,邮箱:ltx13997727990.163.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