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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债权清收法律服务预案——黑龙江佳旭律师事务所--回首页

                                     黑龙江佳旭律师事务所关于企业债权清收的法律服务预案
    
        
    公司、企业在多年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难免会形成大量未清理的应收帐款,造成单位资金匮乏,严重制约公司、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因此这位部分应收帐款常常被公司、企业称为不良债权。但是如果公司、企业单位自己解决不良债权的清收的问题,不但花费大量的精力和财力,而且不一定能达到预期的目的。黑龙江佳需律师事务所正是考虑到上述公司、企业的实际难题,竭诚为需要不良债权清收问题的公司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一、应收账款的形成原因:
1、外部因素:企业经营环境的影响。第一,商业的竞争。在激烈竞争的市场经济中,垫资成为企业承揽业务的竞争手段之一,是扩大市场份额的需要,这是应收账款产生的一个原因。第二,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建立,很多企业故意拖欠账款,社会普遍缺乏诚信。
     2、内部因素,企业自身的问题。一是企业只重拓展业务而忽视包括应收账款管理在内的内部管理,应收账款责任部门不明确,对账不及时,催收不力。二是对于应收账款管理无论是经验还是理论都十分缺乏,没有建立相应的管理办法,缺少必要的有效的债权清收机制。

 二、应收账款对企业的影响
    应收账款对企业的影响主要有四个方面。
    1、高额的应收账款直接影响企业的现金流入,可能引发财务危机。很多企业在具有良好的盈利状况下,因应收账款管理不善而面临财务危机。我国许多企业包括一些经营状况良好的上市公司经常出现有利润,无资金,账面状况不错却资金匮乏的状况。
    2、应收账款的坏账风险对企业盈利状况的影响。据统计,逾期应收账款在一年以上的,其追账成功率在50%以下,而在我国逾期应收账款已达到60%以上。我国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实际已成坏账但未作坏账处理的情况普遍存在。因此,企业应收款的大量存在,虚增了账面上的销售收入,在一定程度上夸大了企业经营成果,增加了企业的风险成本。
    3、加速了企业的现金流出。赊销并未真正使企业现金流入增加,反而使企业不得不运用有限的流动资金来垫付各种税金和费用,加速了企业的现金流出,主要表现为:企业流转税的支出,所得税的支出,应收账款的管理成本、应收账款的回收成本都会加速企业现金流出。
    4、对企业营业周期有影响。不合理的应收账款的存在,使营业周期延长,影响了企业资金循环,使大量的流动资金沉淀在非生产环节上,致使企业现金短缺,影响工资的发放和原材料的购买,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黑龙江佳旭律师事务所多年来接受了数以百计的企业清欠委托,累计为客户清收了数千万计的外欠款,在清欠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同时探索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清欠方案,并正在实践中不断地提高和完善。为了切实有效的向顾问单位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在总结已往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我所特提出“整体打包、统一清欠”的风险代理“债权清收法律服务预案”。

一、“整体打包,统一清欠”模式介绍
1、“整体打包,统一清欠”的模式适用:客户历年累积的应收帐款金额较大,债务人数量众多,又遍布于不同的省份之间,且欠款年限不等,清欠难度各异。
2、“整体打包,统一清欠”模式主要指债权企业将历年形成的众多应收帐款,以整体捆绑的方式,委托给我所,由我所依照金额大小、时间长短、清欠难度、债务人所处地域等状况分门别类、统筹安排,选派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优秀律师组成清欠团队代理企业尽快实现整体清欠目标。
    3、“整体打包,统一清欠”模式的优点在于,首先,企业可根据市场条件下的专业分工,把其不擅长的棘手事务交由专业律师完成,集中主要精力致力于企业的经营活动;其次,通过专业律师的工作,企业能够以最有效率、最节省费用的途径完成清欠工作;第三,“整体打包”可避免法律服务机构在协助企业清欠时“挑肥拣瘦”。

二、“整体打包”模式的具体操作步骤
1、我所先与贵公司分析有关资料,包括《建设工程合同》、《担保合同》、《合同法》欠款转帐凭证及结算凭证等,然后与债权人确定可“打包清欠”的一组案件,就清欠事宜与我所签订委托合同,并签署授权委托书后,我所律师即可投入工作。
2、律师事务所审慎调查。包括调查债务人的主体资格、社会背景、生产经营及资产现状、动产、不动产、其他投资、其他债权等状况。我所可自行调查,亦可通过与各省兄弟律师事务所间的联合,授权外地合作伙伴对当地的债务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财产状况等进行调查,并收集掌握债务企业目前的第一手材料,为清欠工作打好基础。在审慎调查的基础上,我所依据相应的条件,对“打包”案件进行初步筛选,确认案件启动的先后顺序和选择有效的清欠手段。
3、协商谈判阶段。在前期调查准备工作充分、全面地完成之后,我所向债务人发出《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函》,促使债务人主动履行债务,或促成还款谈判。律师参加谈判,并制定谈判方案,解决谈判中的法律事务,争取和债务人达成《还款协议》,促使债务人诉前主动履行债务,减少和避免诉讼成本,维护双方和睦关系,最大限度地争取以和解的方式收回欠款。
4、诉讼准备阶段。在与债权人协商谈判的同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及时冻结查封债务人的财产,争取诉讼的主动权。
5、诉讼阶段。及时提起诉讼,争取在短时间胜诉结案或与债务人达成庭内调解协议。
6、代理参加执行程序。对有能力、有条件的债务企业,应力争一次性全额收回全部欠款;暂时无力清偿全部欠款的债务企业,应力争在确定的时间内,分期分批收回应收帐款;对于债务人因破产、注销等客观原因最终无法收回欠款的,我所取得相关法律文件,作为企业核销帐目的依据,且能够为主管部门、税务部门等机关所认可。在执行过程中,我所密切与执行法院联系接触,最大限度地增强执行力度,参加财产评估、拍卖或变卖,确保执行款的及时收回,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我所在办理清欠业务时,将定期向贵公司通报清欠工作的进展,及时听取贵公司的建议和意见。

三、“整体打包”清欠资金的启动及运作
“打包清欠”的诸多案件,我所将视具体情况分批启动。首批案件,须由债权人根据具体情况提供必要的启动经费,待第一批债务清欠完毕后,即可形成一笔“清欠基金”,以案养案,首批清欠收回资金扣除应给付律师代理费外委托方应设立专项债权清收启动资金帐户予以管理,该启动资金按约定的清欠用途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在第二笔以后的债权清收资金中提取债权回收数额的20% 作为“清欠基金”,采用这种滚动循环的方式,可以逐步完成债权人预期的清欠目标,避免盲目地四处出击,减少债权人先期投入过大的风险。

四、“整体打包,统一清欠”模式下律师取费标准及办法
1、债权人在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协议时,应当确定以下基本原则:
(1)应充分考虑此类法律业务的工作难度及较大的工作量和律师事务所承担的风险,可适当提高律师的取费标准,以激励律师的工作积极性。
(2)委托合同订立时,债权人无须先行支付律师代理费用,仅就律师的追索债务所发生的差旅费、调查取证费、诉讼费等实际支出费予以实报实销。
(3)律师取费时间,在律师所代理的清收债权每次实际实现之日按收费标准实际给付。
(4)如清欠工作无任何成果,可约定律师事务所分文不取。
(5)根据实际清欠金额与应收帐款之间的比例关系,划分出若干取费标准档次,根据清欠实际金额按约定比例取费。
2、对收回欠款的管理办法:
(1)自每笔债权实际实现后,律师事务所有权按照约定的比例优先收取律师费。
     (2)合作双方应保证清欠收回的欠款每笔均从共同设立的资金帐户上通过。

五、“整体打包,统一清欠”模式下委托方的工作
1、指派专门人员保持与我方联系,全面配合我方工作。
2、全面提供债权有关资料,包括欠款转帐凭证及结算凭证等,详细介绍各项债权的有关情况,及时回复我所律师就案件相关问题的咨询,配合我所的调查取证工作。
3、就每个案件,分别出具委托书,明确代理权限、代理范围。
4、准备诉讼材料,包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有关证据、委托书、诉讼费用等。
清欠工作绝非是一两名律师可完成的法律事务,我所将充分发挥各种资源优势,组织足够数量的专业律师参与清欠工作,以团队作战的方式,确保承诺的事务高效、优质地完成。具体的清欠手段,我所将根据不同的情况,通过分析论证债务人的基本状况,选择出最优的清欠方案,采取最合理的清欠手段,以优质、高效的服务确保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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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原创    (浏览 89 次)2008-08-01 16:16:00   加入我的网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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