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lor=Black][color=Black][color=Black][color=Black]一、驰名商标的概念
《巴黎公约》第6条第2项约定:“对商标注册国或者使用国主管机关认为在该国已经属于有权享受本公约利益的人所有而驰名,并且用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的商标构成复制、仿制或者翻译,易于产生混淆的商标,拒绝或者取消注册,并禁止使用。这些规定,在商标的主要部分构成对上述驰名商标的复制或者仿制,易于产生混淆时,也应适用。”这是最早的关于驰名商标的规定。我国在1996年8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这是我国对驰名商标的明确保护的行政规章。
二、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
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在1999年6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审议通过的《保护驰名商标条款》第2条规定了在确定一个商标是否应享受驰名商标保护时应于考虑的因素:
1、 该商标使用的时间、范围
2、 该商标宣传持续的时间、范围,包括使用该商标商品所做的广告或者在博览会、展销会上展示与展销的情况
3、 该商标固有的或者后来取得的显著的情况
4、 该商标在世界范围内注册的情况,包括注册的时间和地域范围
5、 该商标具有的经济价值
6、 该商标被成功保护的记录,尤其是有关该商标是否驰名的诉讼结果
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的客观依据是:
1、 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中国、国外的销量及销售区域
2、 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及其在中国同行业中的排名
3、 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外国(地区)的销售良及销售区域
4、 该商标的广告发布情况
5、 该商标在中国及外国(地区)的注册情况
6、 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的时间
7、 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明文件
三、驰名商标的认定机关
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3条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负责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或者采取其他变相方式认定驰名商标。”此规定结束了由新闻单位主办、公众评选驰名商标的方式。
随着商标纠纷的案件越来越多,法院在实践中应当对驰名商标有认定的权利,这是实践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也就是说,在我国,人民法院也有权利认定驰名商标。
四、我国现行法律对驰名商标保护范围的规定
我国《商标法》第13条规定:“就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10条规定:“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2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消。”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现行法律对驰名商标保护范围的规定如下:
1、 对在中国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不仅保护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而且对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也予以保护。即禁止他人将与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申请注册或者使用,也禁止他人将与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申请注册或者使用。
2、 对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仅限于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即禁止他人将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申请注册或者使用,但不禁止他人将与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申请注册或使用。
3、 禁止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商号登记和使用。
4、 《商标法》第4条规定:“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因此,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延伸到驰名的服务商标。
五、驰名商标的保护方式
1、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3、对违反《商标法》第13条规定而予以注册的商标,自该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驰名商标所有人或者厉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消该注册商标。对于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即商标所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消该注册商标。
4、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消该企业登记。[/color][/color][/color][/colo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