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击贵州省最大证券纠纷案  
案件起因
据原告方北斗星律师事务所郑锡国律师介绍,原告李某于2000年8月到被告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贵阳都司路营业部查询自己上海股东帐户(A122298785)上的股票情况,发现该帐户上的真空电子145股、内蒙华电52000股、岁宝热电48708股、兴业房产12672股、厦门汽车10840股、渤海集团17600股在没有原告合法有效的委托授权下全部被被告抛售,经查询股票交易清单显示,被告已在原告的帐户上连续翻炒股票长达5年,严重侵犯了客户的合法财产权益。故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返还价值人民币204万余元的上列141925股股票,并返还红利2万余元。
被告方公达律师事务所安国江律师辩称,原告李某于1993年12月21日存入15万元取得该营业部大户资格,自1994年3月14日起,多次透支买入股票,截至1995年8月30日,透支总额为56万元,而按次日(1995年9月1日)收盘价计算,李某的帐户上仅有416844.28元的股票资产,为减少损失和收回资金本息,被告答应暂缓平仓,并接受李某委托操作的请求。
至2000年7月20日,李某帐上资产增值到56万余元,被告认为股指已经运行到一个历史的高风险位,便将帐上股票全部卖出套取本金56万元,但直到原告起诉之日,李某拖欠利息仍未归还,故一纸反诉,要求李某归还所欠利息39万余元。
    各执一词
在当日的庭审中,当事人双方对于1995年8月30日李某帐户上的股票数及透支欠款金额产生较大歧义,并对委托协议书是否合法有效及透支利息应不应该收取争论激烈。
原告方认为在1995年8月30日,其帐户上的股票数为99045股,分别为岁宝热电36900股、内蒙华电40000股、渤海集团11000股、厦门汽车6000股、兴业房产5000股、广电电子145股;而被告方只承认有67122股,其中岁宝热电6900股、兴业房产3200股、广电电子22股。而对于透支欠款的56万元,原告只承认其中10万元的股票质押贷款。
委托协议书是否合法有效是当天庭审中的焦点,原告方认为该份委托协议是全权委托,由于相关的法律、法规禁止券商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国泰君安方在明知的情况下还与李某签下协议,该协议书是无效的。而国泰君安方认为在协议书上明确表明买入和卖出股票的点位指数,该协议不是全权委托,而券商自行买卖其它股票的行为属于越权范畴。
对于透支利息,原告方认为券商不属于商业银行,不具备收取利息的主体资格,且融资属于违法行为,收取透支利息更是无从谈起。而国泰君安方举证了其具有股票质押贷款的资格,收取透支利息是应该的。
    内幕重重
原告李某透露,1994年前后,在国泰君安都司路营业部,个人从营业部融资、透支资金炒作股票的行为相当普遍,而被告在举证说明李某发生帐面透支时,则呈出数份单据,显示李某不仅多次透支,最高时透支达137万元,并且有一份包含12人的透支客户名单,而李某的透支行为一直持续至1995年8月。
李某拿出数份存取款凭条证明,举证营业部为透支金额收取了相应的利息,国泰君安方代理人虽不予承认,却申诉要求李某返还透支款产生的利息39万余元。
原告还称,国泰君安都司路营业部在与李某签下委托协议书后,即自行炒作李某的帐面股票达5年之久,在李某的帐面股票外,又利用帐面资金买卖另外十余种股票,并一一收取了相应的手续费,国泰君安营业部方代理人称,自接管李某的股票帐户后,进行了95次交易。
    历年颁发的法规摘录
    1993年1月颁布并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业务规则》中,第三章第39条规定,委托人向证券商办理委托时,应详细说明下列内容:证券名称和交易的种类;买进或卖出及其数量;出价的方式及价格的幅度;委托的有效期限;纠纷处理方式的选择。第59条中规定,证券商不得受理全权委托决定买卖证券的种类、数量、价格及信用方式的证券买卖。
1993年3月16日发布的《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中,第四条第三项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融资融券。
1993年4月22日颁布的国务院《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第71条第(八)项中明确,证券经营机构为股票交易提供融资的应受处罚。
1999年7月1日颁布实施的《证券法》中,第142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
《证券法》第36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者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
 
作者:  编辑: 金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