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与保障司法公正
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 律师-----曲柏杰 孙向芳
 
律师制度的最早萌芽出现于公元前二三世纪的古罗马时期。当时古罗马的诉讼形式是辩论式,当事人在诉讼中具有平等的地位,法官处于第三者的地位,当事人之间就各自掌握的证据自由的辩论,法官根据双方辩论的结果做出裁判。这种诉讼结构相比纠问式的诉讼,更有利于律师的出现。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诉讼日益增多,有些诉讼当事人出于各种考虑,委托亲属或朋友代其诉讼。这种情况日渐增多,相沿成习,公元前三世纪,罗马皇帝以诏令的形式确定了“大教侣”从事“以供平民咨询法律事项”的职业。同时,还允许委托他人代理诉讼行为,因此,“职业律师”正式出现了。 以后各国在效法古罗马律师制度的基础上,各自建立了自己的律师制度。
中国古代也有律师的萌芽。如春秋时期的邓析,能言善辩,私造竹刑,被称为中国第一位律师。但他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律师,中国“律师”的概念是从国外引进的。1912年,北洋军阀政府制定了《律师暂行章程》和《律师登记暂行章程》,这是中国第一部关于律师制度的成文立法。章程公布后,中国律师职业慢慢兴起,至北洋军阀政府末期,律师达到3000人。从此,中国的律师制度在曲折中完善和发展,其中也曾被迫中断,但随着诉讼制度的不断完善,律师制度也在不断完善,1996年5月15日,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律师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至此,律师制度真正的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并做到了有法可依。
司法公正是法治社会追求的终极目标,也是法律实现的最高境界,它的实现关系到当事人法益的实现,但实现司法公正这一神圣目标却是一个复杂而又艰苦探索的过程,正因如此司法公正一直是大家讨论关注的焦点。司法公正,又称公正司法,具体表现出来的坚持和体现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原则。法律的价值追求,是评价司法是否公正的基本尺度。根据现阶段司法学界对司法公正的理解,司法公正应有以下基本要求:1.程序公开、合法。即司法过程公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要向公众公开,不能封闭进行,如果涉及国家利益需要不公开审理的结果也要公开,以保证司法公正。程序公开、合法是司法公正的核心。2.法官中立。即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应客观、公正,真正的处于第三者的地位。在审判过程中不能有个人感情的介入,不偏不倚,持中立的立场与态度。法官中立是司法公正的关键 3.诉讼地位平等。即所有公民(包括法人)依法平等地享有诉权,并且各方当事人在诉讼中不论民族、职业、性别、政治背景、文化程序、财富和政治、社会地位等的差别,诉讼地位一律平等。
然而在现实的诉讼活动中,如何才能最大程度的实现司法公正,这是一个摆在我们法律工作者面前的一个难题。在这个过程中,律师应当发挥重要的作用。在讨论律师在法制社会中的作用时,一般认为律师的主要作用在于通过担任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的辩护人、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的代理人,参与诉讼,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这一看法是不无道理的。律师的大量活动表现为在诉讼中担任辩护人或代理人,其宗旨是严格执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然而,律师的活动不限于诉讼活动,还包括参与仲裁、起草合同、提供法律意见等大量非诉讼业务,随着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不断加强,律师在这方面的作用要更为突出。即使就律师参与诉讼而言,也并非仅限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我认为律师在保障裁判公正和司法公正中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
律师制度的存在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律师在整个司法公正过程中的作用总体上主要体现在维护民权、制约权力、维护司法平衡上,这也是现代法治社会中以实现正义作为自己职业价值取向的律师群体应尽之责。律师职业所具有的独特社会属性,使得律师能够分别涉入立法、守法、执法、司法等各个环节来实现他们保障民权、实现正义的使命。
(一)律师在立法活动中的作用。律师通过参与立法活动来保障司法公正作为法治社会主要标志之一的良法,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本前提,法律是司法审判权行使的依据,法官只能依法裁判,法律的制定对与司法公正的实现至关重要。律师的职业特点使他们成为立法的最佳人选之一,律师作为法律的最基层实践者,对法律的适用、实施过程中的优劣及需求最为了解和体会,能从实际出发对立法工作给与意见和建议,从而指导我国的立法工作。近年来,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作为最主要的立法主体,已经越来越多的律师作为人大代表参与了立法工作。律师以立法方式来实现司法公正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并逐渐为社会所认同,1996 年《律师法》的诞生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而如今新《律师法》的出台,更加注重对律师权益的保护,这足以看出律师越来越受到重视,律师对立法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二)律师的法律行为对公民的影响作用。律师通过影响公民的守法行为来推动司法公正公民的守法与司法公正是密切相关、互为基础的。具体来说,可以通过两方面来体现:首先,公民遵守法律的前提是对法律的正确认识理解。未经专门培训的普通民众是无法完全依靠自己的知识水平来正确维护合法权利的。而精通法律、以法律专家的身份出现的律师,则能够通过提供法律服务,有效地帮助公民在法律范围内正确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其次,由于个体的价值观存在着差异,特别是不同群体间的差异较大,因此各个群体对于司法公正的评价标准也不尽相同。精通法律的职业群体中,只有社会性强的律师最接近普通民众,律师在为社会群体提供法律服务时,能够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公正观,以尽量减少公民因自身法律素养的局限性而对合理判决产生误解的情形。律师能够使得司法公正的观念深入人心,有利于提高民众对法律的认同与信仰。
(三)律师在诉讼程序和实体结果方面的作用。现代司法制度不仅要求实体的公正,而且要求程序的公正。而程序的公正乃是司法正义的固有内容,并具有独特的价值。律师制度在配合司法作成裁判、实现司法公正方面也有重要作用。
律师是程序公正的直接推动者。从程序上公正来看,裁判的正确只有通过公正的程序才得以保障现代程序法所贯彻的诉讼地位平等,对诉讼权利的尊重,处分自由、充分对话、诉讼权利的充分救济、诉讼中人权的保护和诉讼参与等,都要通过律师的中介活动传递到当事人,或需要律师的参与。公正的程序是公正裁判结果的前提。律师应当帮助当事人充分的实现程序选择权、程序参与权,进而实现整个程序的公正。尤其是在审判方式改革中需要引入对抗制,而采用对抗制的前提是具有一套完备的律师制度和高素质的律师队伍,律师能够在诉讼中发挥重要作用。律师的参与而形成的这种对抗,有利于法官的中立,使法官在诉讼程序中真正处于中间地位,完全的充当第三者裁判的角色,从而实现了司法公正。如果没有律师参与诉讼,则在我国现阶段当事人的水平仍然十分底下的情况下,根本不能实现诉讼的程序公正,也不可能实现对抗制。所以,现代诉讼程序制度是与律师制度绝对不可以分开的。
律师是实体公正的积极践行者。从实体的正义来看,要确保实体正义,必须要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根据,就是说要通过审判、当事人的质证、法庭辩论,发现真实。然而发现案件的真实并不是只靠法官的努力,当事人也要发挥重要的作用,这部分作用主要有律师来承担。从而避免法官处于不中立的角色,并且可以节省大量的司法自愿,大大保证了诉讼案件的及时解决,很好的保障了实体公正。
(四)律师在弥补法官业务不足方面的作用。基于我国的特色,律师可以在法官法律专业知识不足时起到一定弥补作用。我国目前法官的素质普遍还比较低,很多在位审判法官并没有经过严格的系统的法律专业培训,对法理和立法精神以及法律条文的确切含义缺乏足够的掌握和了解。如在民商事法律方面,因为一些法律条文的含义不十分明确并存在着法律规则之间的冲突和矛盾现象,在此情况下,应如何适用法律是一个十分艰巨的任务。我们认为我们应当发挥律师在提供适用法律建议方面的作用。一方面律师从有利于其当事人的利益考虑,必然会寻找、收集对其有利的法律规定,甚至会聘请有关法律专家提供法律适用的意见和建议。另一方面,律师本身是法律职业者,律师的财富在于其拥有法律专业知识,提供法律意见都是专业方面的意见,对法官来说应当认真听取双方律师的意见,仔细比较、思考,最后形成自己独特的见解和看法。当然,我们说律师的建议可以作为参考,并不是律师的意见都必须要被法官所采纳。法官是裁判者,是否采纳律师的意见应由法官决定,律师可以在法庭上说服法官采纳其意见,但不得对法官施加任何不正当影响。
(五)律师在民事调解中的重要作用。一方面律师作为当事人的委托人总希望法官在调解中接受其观点,并会努力说服法官接受其观点,但同时,律师与当事人并不完全同一,律师自身是法律工作者,应以追求法律和正义的实现为目标。因此在一个案件,其代理的一方是否在法律上有充足的理由其证据的证明力如何,据此对判决的裁判结果的合理预见,都应当有所了解,如果律师认为自己代理的一方理由并不十分充足,而当事人因不懂法律和其他原因而拒绝接受调解或者提出不合理的请求,律师可以根据法官的要求而主动做其当事人的工作,耐心解释法律,说服当事人不得无理缠讼,或自愿接受公正的调解。从而是民事诉讼迅速结案,从另一方面实现了司法公正。
(六)律师在消除当事人与法院隔阂方面的作用。在审判过程中,法官的司法活动必须要取得律师配合,单靠法官的作用很难完成诉讼案件的审判。在现代社会,尽管律师不是司法者,但司法制度与律师制度关系十分密切,司法的公正不可离开律师的活动。中国由于受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影响,从感情上讲害怕诉讼,厌恶诉讼,不相信诉讼,因为诉讼活动是颇为复杂的,要通过诉讼维护社会正义,必须要消除人们对法院的感情上的隔阂,使人们不惧怕诉讼、不厌恶诉讼,这就要通过律师的活动使当事人与法院之间进行制度上的沟通,十分重要。如果没有律师,而一般民众因不熟悉法律,难免会对在法院打官司产生厌烦和恐惧,从而通过诉讼实现权利,保护权利的途径难以获得。律师在当事人与法官之间起到了沟通作用,避免了当事人与法官的直接“交锋”,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拉近了普通民众与司法的距离,有利于依法治国的进行。
总之,律师在保障司法公正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他们和法官一样都担负着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保护公民和法律的合法权益的重要职责,其与法院审判行为的宗旨和目的是一样的。建设法治国家,律师作为法律工作者担负着重要的职责。律师通过对整个审判过程的充分参与,可以利用其享有的权利来直接监督审判程序的合法性,及时有效地维护程序公正。律师作为司法运行过程的直接参与者,对司法监督具有事中性,这种实时性的监督对促进司法权的正确运用、保障司法公正极为有效。当然我国的律师业才刚起步,律师制度还不尽完善,导致了律师的一些应有功能难以得到充分的发挥。我认为要充分发挥律师在司法公正领域的必要作用至少还需要以下几个方面的努力。(一)加强法制宣传与普法教育,纠正公众对律师的误解。(二)在立法上完善在诉讼中的权利,只有权利义务明确,律师才能积极的参与诉讼。(三)提高律师群体的司法地位,在司法过程中,应当保障律师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处于一个完全平等的地位,只有这样才能达到控、辩、审三方的平衡。(四)加强律师自身素质,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以增强律师整体的职业水准,同时不断加强律师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的的教育,减少部分律师单纯追求营利的现象。(五)培养法律职业群体,改善律师执业环境。法律职业群体是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等职业法律工作者在内的统一群体。促成法律职业群体的目的之一就是促成职业群体内部形成相对同质的法律意识,以这种“法律人”的法律意识来从事法律实践。
以维护民权、实现正义为职业价值取向的律师群体肩负着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职责,是依法治国、法律正确实施的重要力量。司法公正的实现,必须有赖于律师群体的积极参与。在建设法治社会的今天,我们在强调追求司法公正的同时,应该重视律师职业群体的作用,并创造条件保障律师充分发挥其独特的社会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