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2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根据劳动部劳部发[1995] 309号第34条,如劳动者属于以上情形,但同时存在《劳动法》第2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仍可根据劳动法第25条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
2、企业招工时收取“入厂押金”、“风险金”等费用是否合法? 
   一些企业在录用职工时擅自向劳动者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风险金”、“保证金”、“培训费”、“集资款”等费用,为此,劳动部先后发出了劳部发[1994]118号文件、劳办发[1994]256号文件、劳部发[1995]346号文件,一致认为,这种做法违反国家关于劳动关系当事人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建立劳动关系的规定,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必须予以制止和纠正。对非法收取的货币和实物,应当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劳动者。
3、在劳动合同未变更前,企业能否安排职工从事合同规定以外的工作?  
   在劳动合同没有变更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安排职工从事合同规定以外的劳动或工作。但下列情况除外:
    (1) 发生事故或遇到灾害,需要及时抢修或救灾;
    (2) 发生短期停工;
    (3) 因工作需要临时调动工作;
    (4) 单位行政依法任命、调动职工工作;
    (5) 法律允许的其它情况。
4、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须提前30日通知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第2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5、因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应如何处理? 
   仲裁委员会依据《劳动法》第三章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第117号令)的规定处理这类争议应掌握以下几点:
    (1)职工按照《劳动法》第31条规定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届时即可解除劳动合同,应要求用人单位予以办理相关手续。
    (2)职工在合同期内按照《劳动法》第31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实际上已经违反了《劳动法》第17条的规定,也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因此,应依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要求职工承担赔偿责任或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3)职工依据《劳动法》第24条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合同,用人单位不应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4)职工违约出走下落不明,企业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立案后可采用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方式通知职工应诉,届时不应诉者,仲裁委员会可作缺席裁决。当然,如有可能循线索找到职工,也可尽力找到本人,直接送达应诉通知书,这样可将争议解决的更为彻底。
6、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内医疗期满怎么办? 
   根据劳部发[1995] 309号第35条规定,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7、劳动者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到期怎么办? 
   根据劳部发[1995] 309号第34条规定,劳动者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满为止。但《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下列情形除外:
    (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劳动者被收审、拘留、逮捕,劳动合同如何处理?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28条规定,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劳动者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的劳动者的损失,可由其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有关部门赔偿。
9、职工接近退休年龄劳动合同到期怎么办? 
   劳动部劳部发[1995] 309号第42条规定,职工在接近退休年龄(按有关规定一般为五年以内)时因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合同的,如果符合退休、退职条件,可以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在终止劳动合同后按规定领取失业救济金。享受失业救济金的期限届满后仍未就业,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可以按规定领取社会救济金,达到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保险金。
10、签订劳动合同时,是否允许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保证金、抵押金等? 
    劳动部劳部发「1995」309号第24条重申了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应按照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劳部发[1994] 118号)和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能否参照执行劳部发[1994] 118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4] 256号)的规定,由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
11、企业要求在职职工缴纳风险抵押金、股金等是否可以? 
    根据劳动部劳办发[1994] 322号复函和劳办发[1995] 150号复函精神,企业向在职职工收取抵押性钱款或股金应按以下情况区别对待:
    (一)对用人单位向职工收取“劳动合同保证金”、“劳保用品及工具使用(承包)抵押金”等行为应予以制止;
    (二)根据本经营单位管理实际需要,按照职工本人自愿原则向职工收取“风险抵押金”及要求职工全员入股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行为,不予干预。
    (三)用人单位以解除劳动关系等为由强制职工缴纳风险抵押金及要求职工入股的行为,应予制止。
12、职工不缴纳风险金、股金企业能否给予开除、除名、辞退或停发退休待遇?
    劳动部《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政策性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22号)明确指出:企业强制性要求职工缴纳风险金、股金的做法不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国际通行的入股惯例。国有和集体企业对职工予以除名或辞退处理,必须严格执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除名和辞退是企业对职工违反企业劳动纪律等而采取的行政处理形式,职工不缴纳风险金或股金不属于违反劳动纪律行为。据此精神,企业对不缴纳风险金或股金的职工不能给予开除、除名、辞退。同样,也不能以此为由停发退休职工的退休待遇。由此发生劳动争议,按劳动争议有关规定办理。
13、劳动关系双方就风险金、押金、保证金、股金等发生争议依据哪些法规处理?   劳动关系建立后,职工就企业收取风险金、入厂押金、合同保证金、股金等费用与企业发生争议提出申诉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予受理,并按以下规章进行处理:
    (一)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劳部发[1994] 118号);
    (二)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能否参照 118号文件有关规定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4] 256号);
    (三)劳动部《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政策性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 322号);
    (四)劳动部办公厅、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对“关于用人单位要求在职职工缴纳抵押性钱款或股金的做法应否制止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 150号);
    (五)劳动部《关于严禁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的通知》(劳部发[1995] 346号)。
14、职工因工致残劳动合同到期怎么办? 
    劳动部劳部发[1995] 309号第50条规定,在目前工伤保险和残疾人康复就业制度尚未建立和完善的情况下,对因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也不能终止劳动合同,仍由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医疗等待遇。
15、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原停薪留职人员如何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部颁发[1995]309 号《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劳动部劳部发[1996]354 号文件规定,原固定工中经批准的停薪留职人员,愿意回单位继续工作的,原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工作岗位,而职工又愿意到其它单位工作并继续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可以变更劳动关系的相关内容。不愿意回单位继续工作的,原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16、租赁、承包企业如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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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劳动部劳部发[1995]309 号文件规定,租赁经营、承包经营的企业,所有权并没有发生改变,法人名称未变,在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该企业仍为用人单位一方。根据租赁合同或承包合同,租赁人、承包人如果作为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该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时,可代表该企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17、原固定工不愿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如何处理? 
    根据劳动部《关于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71号)规定,在国有企业固定工转制过程中劳动者无正当理由不得单方面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也不得以实行劳动合同制为由,借机辞退部分职工。据此精神,对固定工在转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可按下述办法处理:
    (1) 职工不愿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在书面申请30日后解除劳动关系。对于用人单位招(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按有关规定签订了服务合同或其它协议的,未到期的仍继续履行,并应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对于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又不履行协议的,用人单位可在提出书面申请30日后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关系解除后,如原服务合同、协议约定或用人单位依法规定了赔偿办法的,职工应按服务合同、协议约定和用人单位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如无约定或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 对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但仍要求保持劳动关系的职工,用人单位可以在规定的期 限届满后,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有关手续。
    (3) 职工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并经有关机构证明尚未处理完毕或由于其它问题在被审查期间,不得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4) 在转制过程中,用人单位与职工应本着相互合作的精神,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18、劳动关系解除后,劳动者是否有权追索合同期内的权益?
劳动关系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说明劳动合同期限已经终止,《劳动法》第20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是双方自愿约定的,而申诉期限是法定的。尽管双方已无劳动关系,但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且提出申诉又在法定申诉时效内,劳动者仍有权追索合法权益。
19、医疗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规定了医疗期限的具体标准,即: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20、医疗期是否届满如何计算? 
    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对医疗期是否届满采取以下计算办法: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具体计算办法可按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执行。即:
    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它依此类推。
21、职工非因工致残或患难以治疗疾病医疗期内医疗终结怎么办? 
   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22、 职工探亲期间工资和路费如何发给?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规定,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发给本人标准工资。附加工资、保留工资、副食补贴、粮(煤)补贴、取暖补贴均照发。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23、职工探亲假期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一次,假期为二十天。以上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另根据需要给予路程假。
  24、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时间包括那些内容? 
    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时间包括每天休息的时数、每周休息的天数、节日休息、工作间隙休息、探亲假休息、年休假休息的时间等。
    (1)日休息。是指劳动者在每昼夜(24小时)内,除工作时间外,由自己支配的时间。也就是说除了最多8小时工作时间以外,其余时间均为劳动者日休息时间。
    (2)周休息。又称公休日,是指劳动者在一周(7天)内,享有连续休息在一天(24小时)以上的休息时间。
    (3)节日休息。是指在革命斗争纪念日和民族风俗习惯或传统的庆祝日子里,劳动者全部或部分不从事生产或工作的时间。《劳动法》的第40条和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修订发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中对此作了具体规定。
    (4)工作间隙休息。是指职工在工作日内享有的休息时间和用膳时间。《劳动法》对此虽未作规定,但作为劳动者一种休息的习惯已实行多年。
    (5)探亲假休息。是指职工探望与自己分居两地的配偶和父母而享受的休息时间。《劳动法》虽未对此作规定,但国务院1981年3月发布的《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已有较全面的规定。
    (6)年休假休息。是指劳动者每年享有一次连续的带工资的休息时间。目前在国务院具体办法未出台之前,仍应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中发电[1991]2号)执行。
25、延长工作时间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的规定,是否包括星期日和节假日加班时间? 
    根据《劳动法》第36条、38条、40条、41条的规定,劳动者享有休息权利,其主要目的是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为了保证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对标准日工作时间和标准周工作时间作了明确的规定。延长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工作时间超过标准日工作时间和标准周工作时间,也就是加班加点。劳动者根据单位的命令和要求,在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从事工作叫加班;在标准日工作时间以外继续从事工作叫加点。因此,《劳动法》关于延长工作时间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的规定,既包括正常工作日加点的时间,也包括休息日加班而未安排补休的加班时间。然而,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时间,这主要是因为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并不违反《劳动法》关于“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的规定。也正因为这一点,《劳动法》才未作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当予以补休的规定, 而只规定了“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26、那些人员可以享受探亲待遇?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规定,凡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节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亲待遇。但是,职工与父母任何一方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待遇。
27、企业富余人员放假期间如何发薪?拖欠工资如何赔偿? 
《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令第111号)第八条规定:“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报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企业可以对职工实行有限期的放假。职工放假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第十一条规定:“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发放的生活费在企业工资基金中列支。生活费标准由企业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关于拖欠工资的补偿,原劳动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之一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一)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劳动者补偿的。”
28、对职工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可否给予罚款和降低工资级制? 
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规定,企业对职工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20%。
对于给予撤职处分的职工,必要时可以同时降低其工资
29、如何计算日工资和小时工资? 
劳社部[2000]8号文《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指出,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7天改为10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计算。
实行计时工资的日工资的计算方法是:用月基本工资除以月法定工作天数即20.92天;小时工资是用日工资除以日工作时间。
30、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停工停产如何支付工资? 
    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12条规定,应视停工停产原因、时间和劳动者是否提供了正常劳动来确定支付标准,即: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31、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情况,如何规定产假?待遇? 
根据1988年9月1日国务院《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1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2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3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疗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转自:转载 (浏览 1018 次)2006-06-02 15:30:00 加入我的网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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