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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关于“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的忧虑--回首页

 2007年12月29日通过的、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该条规定在减轻了当事人经济负担方面具有实质性突破。此前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需要缴纳一定的受理费和处理费,这对于大多数劳动者而言是不小的经济负担,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后劳动仲裁的受理费和处理费将不复存在。劳动保障部副部长孙宝树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将该规定作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亮点之一进行解读。针对目前大量务工人员无经济能力维权的困境,我个人认为该规定确实是开出了一道良方。我以为,近年来时常见诸报端的因讨薪不成而做出自焚等非正常举动的现象今后应当有所缓解,因为他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以后告老板再不需要交钱了。
 2007年是我国“劳动立法保障年”,在对国家保护劳动者权益良苦用心感叹之余的同时,仔细分析此条规定,本律师又难免产生以下忧虑:
 1.    该条规定有可能导致国家劳动部门工作负荷过大。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后,劳动仲裁案件数量会以超乎人们想象的惊人速度大幅度上升,导致劳动部门的工作负荷过大。
 2.    该条规定有可能导致劳动者滥诉。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后,在仲裁请求方面,劳动者可以随意开出天价赔偿要求而无需承担任何后果。
 3.    该条规定有可能用人单位滥诉。 既然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显然用人单位申请劳动仲裁也不收费,一旦用人单位提起针对劳动者的仲裁,劳动者如何应对?恐怕连交通费一项都会给大部分劳动者施加不小的经济压力。
 4.    该条规定与其它法规规定难以衔接。虽然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但是仲裁后的诉讼可是要收费的。那么在仲裁后的诉讼费,应当按照那个标的额标准缴纳?
 5.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后律师费如何收取?众所周知,律师费可是按照案件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收取的。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后,仲裁请求金额无疑会增加,那么由此导致的律师费也会水涨船高。相比较免去的那部分仲裁费,劳动者究竟是盈还是亏?
 另外,也不排除某些不诚信的律师借机怂恿劳动者提出不合理的天价赔偿请求,从中收取高额律师费。
 呵,以上“疑虑”也许根本就缺乏“疑虑”的构成要件,仅是本律师在茶余饭后的一点空想,没有任何依据。“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规定的利弊,就让实践来检验吧!
 
文:方俊律师
2008年1月9日

来自:转载    (浏览 263 次)2008-06-16 22:41:00   加入我的网摘

  → 评论列表 (点击查看)    共1条评论   浏览评论

评:好中有忧啊!
发布人:liusong  发布时间:2008-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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