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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26日晚,湖南常德市临澧县年近六旬的农村老太太滕自英,在孙女身患白血病后,从长沙回临澧家中凑医药费。回家途中,她在所乘坐的列车上捡了28个空瓶子,被怀化铁路公安处石门县火车站派出所以扰乱社会治安为由拘留五天并交纳400元保证金和175元的食宿费。我们暂不说执法人员的执法热情化、人性化,单就合法性就值得商榷。
我们先看一下公安机关认定事实部分:现查明2006年3月27日,滕自英在1474次列车第14节车厢捡拾物品,扰乱火车上的秩序,被乘警当场查获。
再看一下公安机关所依据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由此可见,石门县公安局就是以滕自英“在车厢捡拾物品,扰乱火车上的秩序,情节严重。”为由,而拘留滕自英五天。
但是,滕自英在火车上捡捡拾物品怎么就严重扰乱火车上的秩序了呢!她是在捡拾的过程中打人骂人了,还是无理取闹了?要不就是拾了危险品,给造成人群的骚动?没有,以上的假设都没有,60多岁的滕自英老人只是为了给患白血病的孙女筹钱治病顺车拾了二十多个瓶子而已,没想到,就是因为这些瓶子让老人尝受牢狱之灾。
从法律上讲,滕自英老人的行为根本就构不上“扰乱秩序”,更谈不上“情节严重”。这是公安机关滥用公权力的极端表现,这是部分警察对人民、法律赋予的执法权的一种亵渎!更是部分执法人员对弱势群体人权的侵犯、人格的侮辱。
柏拉图曾说过,“如果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安置了一个不称职的官吏去执行那些制定得很好的法律,那么这些法律的价值便被掠夺了,并使得荒谬的事情大大增多”。柏拉图此话有一定道理,透过这一事件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一个结论:石门县公安局经办此案的民警是不称职的,法律意识是淡漠的,素质是低下的,所以上演了一出“拾空瓶被拘留”的闹剧。而类似这样滥用公权力的事可能每天都在发生,而且都堂而皇之的扣上了“合法的帽子”。
为什么会这样呢,一方面是执法人员的素质低下又得不到社会有效的监督,另一方面单位的经济利益在作怪:
60多岁的老人被无辜的关押,因病离开看守所却又被迫交了175元的食宿费及400元的保证金。对老人的家庭来说,这无异于雪上加霜、伤口撒盐!
从法律的角度看,公安机关收取保证金没有法律依据,况且石门县公安局竟然开的是普通收据!石门县公安局让滕自英离开看守所这一行为应当如何定性,是对自己的错误执法的一种纠正还是因病提前释放?很显然应当是后者。但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没有在治安拘留提前释放时要收取保证金的规定;并且公安机关收取费用时应由银行代收,而不是自行收取。不知石门县公安局自行收取保证金的依据是什么? 
保证金保证什么?还不是让滕自英保证自己还要回看守所执行未执行完的拘留!如果不回呢,保证金就会被没收!这不能不让人怀疑:收取保证金的目的是什么?保证金最终去向何方?是保证法律的严肃性还是保证公安机关的经济利益;是私设小金库还是上缴国家,只有石门县公安局自己知道。
当执法机关对人民赋予的执法权滥用的时候,它会让人们对法律产生怀疑、恐惧。作为保护人们合法权益的最后屏障的法律在人们心的诚信将不复存在,人们对法律都不相信了,那良好的社会秩序又从何谈起呢?没有良好的社会秩序又哪来的和谐社会呢?
石门县公安局 “因拾空瓶拘留人”的做法与人情相悖、与法律相违,更与社会不谐!





来自:原创    (浏览 781 次)2006-06-02 15:16:00   加入我的网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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