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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治:民办教育立法必须规范政府行为--回首页

民办教育立法必须规范政府行为


2006年4月22日,由21世纪教育发展研究院、广东省教育厅法规处、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主办的“民办教育地方立法研讨会”,在华南师范大学召开。以下为部分专家的发言摘要。
  
  应通过民间公益组织争取统一的公平政策
  杨鹏(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公共政策研究所秘书长):首先,我提议组建一个“广东民办教育促进基金会”或“广东民办教育贫困学生扶助基金会”的公益机构。这个基金会应该是一个纯粹的NGO,公益性非营利组织,由广东的民办学校自愿组合产生。
  如果民办学校不能组织起来共同与政府商议,很容易蜕变成单个学校跟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交涉搞关系,这样出台的优惠政策就容易不公平,成为差别待遇。哪个学校的校长跟政府关系好一点,得到的政策就好一点;哪个学校的校长与政府关系差一点,得到的政策就差一点,这只是单个学校的“院外”活动,而不是规范性的学校跟政府的关系。如果学校与政府不建立规范性的正常的关系,而只是靠单个学校的人际攻关,从长期来说,对每个学校都不利,对政府的管理也不利。
  如果有一个普遍代表广东民办学校的基金会,许多事就好办多了。政府的公共财政资源要支持民办学校,可以统一地安排到这个基金会,由基金会根据政府政策要求和民办学校间的民主协商表决,来决定和监督相关公共财政资金的使用,这样政府的政策就成为普遍性的公平性的政策。既对民办教育整体发展有利,也对政府管理方式的规范化有利。更重要的,有一个公益性的基金会,可以争取社会和国外的资金支持,这一块量会很大。国外不少公益基金,包括教育方面的公益基金,都在找通道进入中国的公益领域。但它们到中国来,很难一家一家地去谈,如果有一个代表性的民间公益机构,它们就有了合作的渠道和对象。
  很多朋友强调,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要平等,政府的公共资源应当支持民办教育,我认为,争取公共财政支持,不是不可以,但这意味着与公立学校分饼吃,矛盾不少,而且总量也小,更大的潜力在中国社会和国际上对中国友好的公益基金中。只要我们相信中国社会有相当大的公益潜力,只要我们相信国际合作潜力巨大,我们就应当为接纳社会公益资金和国际合作资金建立通道,即建立适当的公益组织。
  
  如何规范政府行为是重中之重
  法律的目的是调整社会关系,法律的内容是各社会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规定。那么我们看看民办教育立法,哪些社会主体在法律调整的范围之内?从大处看,可以细分为四个主体,就是政府、资方、教职员工、家长学生。法律的原则是公平,具体到民办教育地方立法,应该表现为四个主体之间责任和权利的平衡对等,但从已有的地方立法的文本来看,我强烈感觉到一个潜在的倾向,就是法律并非四个主体间关系调整的约定,而是其中一个主体怎么来管制其他三方主体。这样的立法精神,与现代法律精神相距太远。现代法律精神认定法律是社会契约,契约契约,就得是契约各方主体协商讨论达成的共识,不是契约其中一方主宰其他各方。
  我认为,在民办教育地方立法的总则中,首先要把法律调整的四个对象讲清楚,然后分成一则一则来规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权力和责任。如果某个主体的权力或权利受到侵犯,依据什么样的实体内容和程序规定来追究,要明确下来。民办教育地方立法如果要有新意,如果要经得起历史检验,我认为应该在法律调整的主体问题上做文章,立法应建立在四个主体平等参与、平等互动、相互监督、相互制约这样的立法原则上。如何规范政府行为则应是重中之重。政府管理人民,人民也要管理政府,这是对等的。政府虽然重要,但它也应该是民办教育立法所规范的一个要素,不能说政府是立法者,就可以超越法律之上。政府本来只应该是法律的执行者,本来只能人民自己为自己立法,根据中国的政治制度,表现为人大立法,立法的权力要更多转给人大。我觉得,各地民办教育立法还是延续了行政主导这个传统,这是一个应当逐渐弱化的传统。对这个问题,全社会都需要反省,不然,当需要政府承担责任时,在法律上可能找不到坚实的依据,政府责任就会被虚化。
  我在前面强调立法上的四元平等参与、平等互动、协商共识。但四元怎么互动呢?比如说民办学校的资方怎么参与互动?谁来代表学校资方参与立法?这时就会发现,民办学校的资方没有服务于民办学校公共事务的组织。为此,更有必要组建“广东民办教育基金会”,各民办学校可以委托这个共同的机构代表民办学校参与立法。那么教职员工怎么办呢?政府应当积极支持民办学校的教职员工组建自己的协会,教职员工可以委托这个协会参与立法,表达教职员工的诉求。作为法律调整的主体之一,学生家长也非常重要。民办学校在政府面前,是没有公共组织的弱势群体;而家长和学生在民办学校面前,也是一个分散的弱势群体,家长更需要有一个组织性的协会机构,由家长协会持续地关注学生的问题。
  总之,要把法律立好,首先要弄清立法调整的对象,法律规范的对象起码是四元。同时要弄清,法律调整的对象,应当天然地就是立法参与的主体。要不然就会变成其中一元来管制大家,管理方就会按自己的想法和利益来管理其他方,这样就必然不公平,必然管不好,闹出很多矛盾。开明的政府要支持学校资方、教职员工、家长,都以组织化的方式来对话和参与,这样就可以比较透彻地把各方的诉求表达出来,这样的法律才是真正的社会契约,才能建立在人格平等和最终的社会共识的基础之上,这样的法律才真正有价值,才能顺利实施。
  
  宪法保障公民办学的权利
  袁征(华南师范大学教授):谈到私人办学的合理性,一般都强调私人投资可以弥补政府教育经费的不足。但如果政府有了足够的教育经费,私立学校难道就应该通通关门?当然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人民有信仰自由、言论自由和结社自由。办学是结社行为,讲授是言论表达。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已经充分保障了私人办学的权利。这是私立学校存在和发展的根本依据。
  个人有办学的自由。但人们的自由可能互相冲突,这时就需要政府保护公民的重要权利不受侵犯。因此,法律要求私立学校应该符合国家规定或批准的最低教育标准。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不能造成直接伤害,例如校舍必须安全。第二,必须提供有一定质量的教育。例如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必须开设读、写、算等课程,使学生获得正常发展所必需的基础知识。这样的规定只是为了保护学生的权利,而不是为了限制私人办学的权利。所以,政府审查私立学校的标准必须是真正的最低标准。如果标准定高了,需要拥有很多资源才能达到,就会使许多公民不能开办自己的学校,不能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实际上就是“干涉个人或团体建立和管理教育机构的自由”,就是违法。
  
  广东民办教育立法应领先全国
  信力建(广东信孚教育集团董事长):地方立法应围绕如何“促进”做文章,不必面面俱到,更不必照抄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条文,而应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促进”民办教育的具体举措,贵精不贵多,贵在落实和确实使民办教育受益。
  其次,要给民办教育创造一个宽松的发展环境,杜绝“管制越多,权利越少”以及“开门引资,关门打狗”的现象。这方面应该向陕西学习。陕西的民办教育立法,最初条款达到221条,最后定稿只剩31条,主要都是规定如何促进民办教育,所以现在陕西的民办教育环境比较好,许多地方的民办学校,要设专人忙备案年检的手续,陕西没这个情况,没年检这些关卡,大家都比较轻松。
  再次,地方立法应当由人大主导,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立法过程中要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特别是民办教育人士的意见。在有条件的地方,民办教育界作为与该地方立法关系最为密切的主体,应主动提出立法意见或法律草案。
  广东历来是改革开放的前沿。发展民办教育事关国运,广东尤其有责任立一个良法,不是搞多少锁链把民办教育管得服服帖帖,而是给其最大限度的支持,以保障其主体地位,发挥其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最终实现民办教育的充分发展。
  
  主张权利比立法更重要
  张曙光(天则经济研究所研究员):有几个问题需要弄清楚:1.为什么要搞地方立法?不只是为了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最重要的目的是促进民办教育的发展,因为民办教育在中国的规模还相当小,以后要大发展,所以立法的目的应该立足于促进发展,而不是限制;2.谁来立法?既然是民办教育的立法,我认为应该由民办教育机构来主导,为此,应该设立类似民办教育协会这样的组织。民办教育要发展,各个学校之间要联系,需要一个民办教育机构,可以主要依托这个机构来提出立法议案,而不要单纯依赖行政部门。说实在的,各个部门都有自己的既得利益,单靠他们立法,很难避免部门利益法制化的趋向;3.立法以后如何实施立法?不是立了一个法就能依法办事,立了法照样可以违法,而现在主要不是私人侵权,而是部门侵权,怎么办?这也需要有一个民办教育机构,比如民办教育协会之类的,来支持自己的成员主张自己的权利。
  我认为中国不是法律少了,立的法不少,但有几个真正实施了呢?所以不仅要在立法上下工夫,更要在主张自己的权利上下工夫。通过这些权利的主张使得立法可以实施,大家都这样做,法制才能上轨道,否则单靠立法解决不了实质的问题。

相关链接:
内蒙古通过自治区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 

来自:南方周末    (浏览 1477 次)2006-06-05 10:58:00   加入我的网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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