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转让协议书
协议方:
甲方:河北省邯郸市银积商贸有限公司
乙方: 山西黎城县供销社(山西黎城县供销社驻邯招待所主管单位)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本协议共同遵守:
本协议书的达成与履行以下列事实为依据,乙方对以下事实承担全部瑕疵责任,并保证陈述事实真实准确,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A、乙方所转让的土地和房产为山西黎城县供销社驻邯招待所在邯郸市贸易街西头的面积为1791.67平方米的土地和地上建筑,该土地证号为     。
B、 乙方保证该幅土地没有设定担保、抵押等行为,在他项权利上没有瑕疵,保证没有向其他方再次转让该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的权益以及不存在与该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关系。
一、乙方同意将位于邯郸市贸易街西头的面积为1791.67平方米的土地和地上建筑全部转让给甲方。
转让房地产相关土地情况:     国用(     )字第      号;地号       、图号        、用途       、使用权类型        、土地使用年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甲方同意受让该土地和地上建筑,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的转让总价款人民币220万元。
三、 资产的交接:
1、双方签署本协议书时,乙方须将邯郸市贸易街西头的面积为1791.67平方米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的土地证等证件交于甲方。
2、乙方保证上述房地产权属清楚,若发生产权纠纷或债务,概由乙方负责清理,并承担相关责任 。
四、本协议由双方签字后履行,双方必须遵守本协议的约定 。
五、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议定,其补充议定书经双方签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六、 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七、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九、双方议定的其他事项:
甲方:河北省邯郸市银积商贸有限公司
乙方: 山西黎城县供销社(山西黎城县供销社驻邯招待所主管单位)
                                              2007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