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在成都的通讯企业上班,现以离职,在职期间在眉山仁寿县开了一个店,按照公司的开店奖金制度,开店后的三个月营业款的平均数,公司不给算  
来自:原创 (浏览 192 次)2008-05-27 08:26:00 加入我的网摘
作者:raycd 推荐给我的好友 上篇日志 下篇日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