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没有登陆 | 博客首页 | 律师频道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最近代理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我是房屋买受人的代理人。在查找相关法律依据时,看到上述司法解释,对我的代理很有帮助,特此告知各位朋友。
来自:原创 (浏览 200 次)2008-05-19 16:02:00 加入我的网摘
→ 评论列表 (点击查看) 共0条评论 浏览评论 | |
| |
→ 发表评论 [请各位遵纪守法并注意语言文明!] | |
| 您还没有 注册 或 登陆 本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