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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汶川地区发生7.8级地震牵动着全国人民的心,大批抗震救灾物资正在源源不断地运往灾区,这时,要特别严防不法分子挪用抗震救灾物资,确保抗震救灾物资发放到灾区同胞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就是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罪。
       这里的挪用,不包括挪用归个人使用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