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规模很一般的企业,如何在短时间能使很普通的品牌成为自己梦寐已求的中国驰名商标,“捷径”是打官司,这不能不算是中国司法实践中悄然出现的一种怪现象。
我们看到的案情通常是,想通过司法认驰的“权利人”,找一个所谓的“侵权人”假冒或仿效其拥有的注册商标,然后将与自己合谋的“侵权人”主动告上侵权行为发生或结果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诉称被告涉嫌对其商标构成侵权,要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侵权造成的小小“损失”并请求受案法院对其被侵权的商标进行司法保护,有的甚至是通过虚假诉讼的手法来达到司法个案认定“驰名商标”的商业目的。这就是所谓的“司法认驰”捷径,这些企业维权是假,认定驰名商标的目的是真。真可谓“项庄舞剑,意在沛公”,导演出不折不扣的双簧.由于我国认定“驰名商标”主要是通过行政审查认定和司法判决个案认定两种途径。更多的是国家商标总局通过严格的行政程序来评定,而行政认定往往需要大量的资金,且过程繁琐,时间很长,一般规模的企业是难以达标和承受的。但是不少企业却发现通过司法认定只受审理期限的限制,相比时间就较短,一般只需要几个月,操作的好还可省去二审程序。正是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大大缩短了认定周期、减少了认定费用,加之法官在此类案件审理中的自由裁量权大,这就成了想走捷径的企业选择通过诉讼认定驰名商标的主要原因,导致虚假诉讼现象不断出现。这应当不是立法者愿意看到的局面,任其泛滥,势必破坏了公正,公平的市场经济秩序,更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就曾把这种现象称之为“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非正常地衍生了其他意义”。所幸的是获悉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不正常现象早已经高度重视,最近更是明令地方各级法院要坚决防止个别企业对驰名商标认定制度的滥用,强调在审判程序中严格注意把好事实,证据关,并加强审查案件事实的职权性,可以采取特殊的查明案件事实措施。特别是在域名争议中认定驰名商标,更要加强对于争议的案件事实真实性和证据来源合法性的审查。对于为认定驰名商标而有意造假或者串通的,将依法予以制裁和严肃处理。
在讨论制定的相关司法解释的草稿中,还将专门对虚假诉讼作出了规定,当事人以认定驰名商标为目的,伪造案件事实的,将被依法驳回起诉。对构成伪造证据等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还将予以处罚。司法解释的草稿中还规定,驰名商标的认定不写入判决书主文,也不以调解书认定驰名商标。我们相信将驰名商标的认定不写入判决书主文,就是为了减少一些企业利用法院的驰名商标裁决,达到广告宣传的目的。只有严格司法才能杜绝企业走虚假诉讼司法认驰的捷径,才能真正保证驰名商标的含金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