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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 死 辩 护

                                                 张海平

 

    免死辩护,是被告人在涉嫌死刑罪名,可能被判死刑并被执行死刑的的情况下,辩护人在一审、二审以及死刑复核程序中为被告人免除死刑执行的一种刑事辩护。

    国际国内舆论有认为,死刑是最残忍的刑罚,国际上有废除的趋势,中国也要废除死刑。但笔者认为,在中国仍然是一种遥远的等待。律师辩护是现在辩护,不是未来辩护。律师要针对中国现在的国情,在较长时期内不会有太大的定论中国刑法中没有死刑的规定情况下,做好充分的死刑辩护,避免被告人被不正当的执行死刑——免死辩护。

    以免死辩护作为专业,在国内还是首次,没有这方面的理论研究,笔者以14年的诉讼经验,并借鉴国内外著名法学家的一些法学理论,同时针对我国的司法实际情况,提出一些新的理论知识和免死辩护的方法,并在辩护实践当中逐步完善。

    笔者从犯罪、思想、环境三个方面,论证了犯罪决定于思想,思想来源于环境,同时犯罪来源于环境的学说。并从法律秩序与人性自由,法律秩序与人权保障的关系,论述了死刑并不能减少社会的犯罪发生。为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慎用、少用死刑提供理论支持,并为中国将来乃至全世界废除死刑,做好理论研究,更为中国律师从事免死辩护提供理论上帮助。

    详细的论述见本网站的法学随笔专栏。

    现在主要谈一下,免死辩护的方法。

    第一、从程序法,即《刑事诉讼法》的方面辩护。

    程序法是公、检、法三机关的办案规则,也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权益的程序保障,从程序的方面辩护,尤其是死刑案件,是绝不可忽视的。

    1、刑诉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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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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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的时效、赦免、告诉、死亡是客观事件,只要发生司法机关必须适用。

    时效,对死刑案件有适用的价值,根据刑法87条规定,死刑的追诉时效一般20年,特殊情况例外。超过追诉时效的,就不再被追究了。

    2、第42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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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注意最后一句话,没有经过查证属实,不能做为定案的依据。不能做为定案的依据,将导致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进而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

    第三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第四十六条规定: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第四十八条 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是查证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以上主要是从证据的非法收集上,排除一些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价值,即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规则。

    总之,程序辩护、证据辩护最终要落实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上来。程序不能保证证据真实,不能真实的证据不能说明案件事实,最终导致了案件事实的不确定性。证据本身就有不确定性,只有综合性的证据,才有可能证明案件的事实。案件的事实是过去已经发生的,是确定的,具有唯一性特点。司法机关本身就是以不确定性证据证明唯一性事实,只有加强证据的确定性,以求最大的可能性证明案件事实。程序法本身就是要保证司法机关收集证据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如果违法了,只能导致证据本身更加不确定。

    3、第162条规定:-----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第(一)项是,是认定案件事实的标准,达到此标准即可做出有罪判决。然而在审判实践当中,任何判决都写“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不论是错案,假案都是这样写的。这说明一个什么问题,是审判人员主观上想象的,单方面的认为,这就叫打肿脸充胖子,自欺其人。该项本身并没有错误,只是缺乏可操作性,建议该项修改为“依据现有证据,能得出案件事实确定唯一的,应做出有罪判决”。如果依据现有证据得出的案件事实情形是二种以上的,就不能定罪。如果以依现有证据得出案件事实结论是唯一的,即使后来的证据出现,导致错误判决,那也是证据的不真性造成。也不会出现打肿脸充胖子的情况。

    第(二)项是依据刑法的规定,不成立犯罪的,是实体法上的,将在下文中论述。

    第(三)项是辩护律师辩护的核心,不论程序违法性,还是证据的不真实性,都要归结到一个点上,无法查清案件的事实,不应做有罪判决。在审判实务中,死刑案件,如果出现了事实不清楚的情况,确有可疑可能不是被告所为,又不能排除被告人没有犯罪,为慎重起见,最高院一般要留有余地的判死缓。

    第二、从实体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方面辩护。

    实体法是法院审判案件,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依据,本文着重从犯罪的构成理论上论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和准确定罪;从犯罪的故意、过失、目的、动机、原因、情感、手段等方面论述犯罪的主观恶性程度,正确量刑。

    1、死刑案件一般都是重罪,辩护律师必须深入研究该罪的构成要件,准确把握该罪的念,相混淆的罪名之间的区别,分析司法机关是否适用了较重的罪名。因些,办案律师必须有很强的案件分析能力和刑法知识的研究能力。

    如何分析好案件呢,笔者从多年的经验中,总结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步,要会见被告人,认真听取他对案件事实的陈述,让他相信律师是来帮助他的,必须和律师配合,准确的陈述案情,对没有说清楚的和没有说到的地方,律师要主动提出问题,让他回答。最后要询问有没有冤枉的地方。

    注意的,有些律师是先看法院的卷宗材料,然后去会见,往往会有一种先入为主的思想,影响对案件的辩护质量。

    第二步,复制司法机关的案卷材料,认真研读,是否和被告人的陈述一致,查阅有关资料,研究法律规定等,并为第二次会见被告人,写出详细的提纲。

    第三步、第二次会见被告人,进一步核实案件事实和情节,有针对性的询问。

    第四步,全面分析案件事实,分析法律规定,找到案件的突破口。

    第五步,要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辩护要建立在一定的证据基础之上。

做好研读刑法相关规定的工作。

    每位律师都通过了司法考试,都有了一定的法学基础,但并不是说对每一个罪名都有精深的研究,就是专家、学者也是各抒己见,各有各的观点,而且也是限于某个方面,也不可能精通所有罪名的研究,因此,不论专家、学者、律师再研究、再学习,是负责人的辩护。

    查阅刑法规定,司法解释,和最新动态,准确把握被告人触犯的罪名的构成要件。比如抢劫罪和抢夺罪就很容易混淆,抢劫罪是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劫取公私财物,对人身的暴力和暴力威胁,使被害不敢反抗,不能反抗,取得被害人财物,暴力和劫财是其两个重要特点。然而,抢夺是公然不备下夺取财物,强调的是公开的、被害人不防备下取财,有时也会给人身造成一定伤害。抢劫罪是有死刑规定的,而抢夺罪没有死刑规定。

   案件分析能力和刑法研究能力是相辅相成的,案件分析能力以刑法知识为基础的,刑法研究又必须和每个案件的特殊性相结合。

    2、犯罪的故意、过失和免死辩护。

    故意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社会危害,而希望和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比如,一个人举枪瞄准一个他想要杀死的人,这个人对他相要杀死人就是直接故意。再如,一个人举枪想打死一只野兔,忽然一个老农夫走过来,这人个人已经预感可能伤着农夫,也不管老农夫如何,开枪,结果一开枪正打着农夫了,那么这个人对农夫的死就是间接故意。区分二者的重要意义在于,间接故意相对直接故意,主观恶性要小,在死刑案件上将是杀与不杀的分水岭。因此,免死辩护律师要准确的分析,被告人的故意的内部,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

    过失是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社会危害,因为而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了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发生。任何过失犯罪是不可能被死刑的。

    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比如,一位上山砍柴农夫,由于天气冷,点火取暖,结果引起了大火,烧毁了大片林木,田园,损失特别巨大,结果被指控犯有放火罪,要判处死刑,这个判决对吗?明显的农夫对危害结果是疏忽大意的过失,怎么能定放火罪而执行死刑呢!再如,一位果园主,为防小偷偷水果,在四周拉设电网,并有禁告牌(有电网,不许偷果)结果还是把人给电死了,这个园主就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一般情况下,执行死刑的,都是直接故意犯罪,辩护律师认真解读犯罪人的主观心理,正确确定犯罪主观方面的类型,避免一些错误的死刑执行判决。

    最后,从量刑情节上分析,为被告人做免死辩护。

    量刑情节分法定和酌定,法定是刑法明文规定要从轻处罚的,是司法机关必须依法适用的,酌定情节是刑法没有明确规定要从轻的,是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酌情考虑适用的,比如犯罪的动机,目的,原因等。

    随后有专章论述,些处就不再多谈了。


  
   

 

 


  
 

 









转自:原创    (浏览 130 次)2008-05-05 20:08:00   加入我的网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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