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lor=Black][color=Black][color=Black][color=Black][color=Black][color=Green]道交法76条修正草案适用的原则[/color][/color][/color][/color][/color][/color]:
  1、过错推定的原则。即只要发生了交通事故,首先推定为机动车辆一方的过错。
  2、保险(交强险)优先原则。即发生交通事故后,不能是哪一方的过错,机动车辆一方都必须在交强险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3、过失相抵原则。如果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有过错,可减少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4、受害人故意不赔偿。受害人不管是什么样的故意,都不赔偿。
  5、强调的是,如果是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6、草案明确了非机动车或者行人有过错是赔偿的比例。
附草案的内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按照下列规定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