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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的责任?——某保险索赔案件的代理词 [原]--回首页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河南卫群盐业包装公司委托代理人根据事实和法律、就本案争议的主要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            关于对合同第3条第5款的理解。

该条约定‘保险车辆遭受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并检验合格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属责任免除。具体本案有两个点值得关注‘继续使用’和‘损失扩大’,继续使用显然是无视损害事实不报警不维修继续使用车辆办自己的事,‘使用’显然是为我所用,因为修理使用车辆,那是修理的过程,跟继续使用不一个概念;法定‘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损失扩大指的是‘修理’以外造成的损失扩大,而不包括修理过程。强调一点格式条款的理解必须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理解《见保险法31条》。

(二)开到修理厂是被婀ぷ魅嗽泵魅吠獾模康氖潜桓**卸ㄋ穑范ㄅ獬ズ蠼形奕バ蘩沓潜桓娴墓ぷ鞴獭?

该事实有三个证人证明,被告没有反驳证据,发生事故后原告及时联系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现场勘查、拍照后,在现场无法进一步的检查,为了定损的需要,被告同意并让开到修理厂进行定损,在检查机油不缺后,被告选择开到修理厂,是在被告的陪同下一同去修理厂,被告一路上不停的拍照,转移车辆的过程中被告没有提出任何异议。

(三)转移过程中造成中缸损坏等被告有完全过错,原告无过错。

法律对现场勘查并定损的专业人员注意义务的要求显然要高于原告的工作人员,因为他们是专业人士对保险知识和标的物的现状有比原告更清楚的理解,保险法第5条规定的保险人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履行中有通知、协助的附随义务,被告有义务通知原告施救以及不合理施救面临的责任免除的后果,可惜被告没尽任何义务。对于原告,法律不能苛求像专业人士那样处理问题,事故发生后作为一个一般人能想到的只能是固定现场,通知保险公司,通知修理厂,在两者都在场的情况下不能认为原告有过错。

(四)鉴定是证据的一种法院应进行全面的审查。

鉴定只能是对案件的事实部分进行鉴定,保险责任是一个法律问题,是法官的职责,保险公司不能代为处理争议,对于损失的成因的鉴定内容双方不持异议,是谁造成扩大损失跟谁承担扩大的损失是两个概念,前者可以鉴定,后者只能由法官根据事实法律运用逻辑判断即判决。鉴定机构对本案并没有一个全面的了解,证据和庭审以及律师的意见他都不知晓,这些决定了他的判断的片面性。该鉴定以合同第3条第5款作依据认为是责任免除明显错误,因为原告没有继续使用,开车是定损和修理的组成部分。所以下保险责任的鉴定结论不应采信。

(五)被告不能基于自己的过错拒绝赔偿,被告对其过错应负责。

综上油底壳等直接损失双方无争议,对于争议的部分因是被告过错造成应承担赔偿责任。

                                                    于继春律师

                                                   2007年8月25日

来自:原创    (浏览 184 次)2008-04-23 21:47:00   加入我的网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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