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集体返航”飞行员是维权行为? 
答:不仅不应该算维权行为,而且涉及到违法的嫌疑,并且已经构成权利滥用。虽然这些飞行员“集体返航”事出有其因,当每一个自己的某项权利遭受到不法不合理侵害时,完全可以通过正当的救济方式来维护自己权利、但并不意味着无规则、无约束地行使某项权利。权利具有自身行使的局限性。即权限。作为具有多年飞行经验的飞行员,完全可以预见到自己擅自“集体返航”行为,会严重地侵害造成社会公共益,但为自己个人的小利益而仍然牺牲一个更为较大的社会利益。实在是对法律的忽视,对职业道德的藐视。 
(二)是否所谓的消极怠工? 
答:消极怠工只是一种表面现象,当然就不是“集体返航”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事件发生背后的主要原因是按老分配当中的利益分配不平衡、不公正所导致。 
(三)返航事件是否对乘客构成商业欺诈? 
答:涉及到合同订立或履行的诚实守信问题。商业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商业经营过程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航空公司与乘客之间存在签订运输服务合同,从合同订立的过程中,航空公司并没有采取过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只是因为自己的雇员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因为过错原因造成了乘客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值得一提的是,事件发生后,东航云南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声明,是“天气原因”造成“集体返航”事件。够不够成欺诈?值得探讨~
(四)乘客是否有权要求民航公司精神损害赔偿? 
答:航空公司与乘客既可以是运输服务合同关系,也可以是侵权关系。如果乘客基于侵权关系要求赔偿,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航空公司提供的服务类似厂家生产的产品,如果产品因为生产不合格,造成他人损害,当事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应给予支持。但此时乘客们的精神损害赔偿没有一个统一计算标准。举证也是比较困难。个人认为,还是基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解决比较好!该法属于公法领域,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得比较周全,这样一来诉讼请求风险可以稳妥。 
(五)这些问题该如何解决? 
答: 
1、科学执政,不搞愚民政策。相应部门应尽快调查此事,客观公正地还原事件发生的事实。 
2、处理相关责任人。 
3、消费者依法获得损害赔偿。 
(六)本事件的启迪 
答: 
1、完善与消除按劳分配制度当中的一些不合理、不公正因素。 
2、建立健全一个稳定有序的飞行员流动制度。 
3、消灭政府对航空商业行业的过多的行政色彩。 
4、建立健全社会主义诚信体系;职业道德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