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买卖双方在签订买房意向合同后,无法达成房地产买卖合同其他条款,卖方退还定金--回首页

     2003年7月3日某美国人(买方)经过中介居间,与某台湾人(卖方)就购买卖方商品房一事,达成了《意向书》,意向书中仅有房屋总价以及房屋面积等描述,买方支付定金5万元。2003年7月5日买卖双方至中介公司处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在房地产买卖合同签订过程中,买方就付款条件和方式以及交房等事宜无法与卖方达成一致,由此引发纠纷。卖方以及中介方认为买方违约不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卖方拒不退还买方的定金;而买方认为双方无法签订买卖合同,故要求卖方退还全部定金。
    
    纠纷发生后,买方立即委托了熊彦律师处理该纠纷。熊彦律师根据案件情况,先与中介公司业务人员联系了解情况,中介公司坚持认为是买方违约不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鉴于买卖双方当时谈判过程的证据已经无法取得,熊彦律师于2003年7月7日向卖方以及中介公司各发送了一份律师函,描述了当时双方未能就签订买卖合同的过程,并要求各方在收到律师函的五日内安排一次买卖合同的谈判。2003年7月9日,熊彦律师代表买方前去中介公司进一步协商买卖合同,并进行了录音。最后买卖双方仍未就合同其他条款达成一致。2003年7月10日,熊彦律师与中介公司联络,要求卖方返还全部定金。在当天下午,熊彦律师收到卖方的函,函中表示,由于买方违约不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卖方已经将定金没收,并通知解除《意向书》,该房屋将另行出售。

    熊彦律师收到对方的函后,与中介公司联系,让中介公司明确转告卖方,该函是卖方严重违约的证据,我方将要求卖方双倍返还定金。经过中介公司的联络,2003年7月11日,熊彦律师以及买方与卖方当面陈述了利害关系,当场卖方将全部定金5万元交还给了买方,同时在熊彦律师的建议下,三方书面解除了《意向书》,避免了今后的纠纷隐患。

上海房产律师   熊彦律师   热线:021-29715315

转自:原创    (本文已被浏览 138 次)2008-04-21 22:21:00   加入我的网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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