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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来谈“许霆案”[原]--回首页

    许霆案已经被选入全国十大法律事件,随着该案重审,许霆由原来的无期降为有期徒刑五年,事情也暂时告一段落了,虽然许爸称还将为儿子上诉,虽然许霆的律师坚持为许霆作无罪辩护。
对于这么一个有争议的案子,我也想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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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恶意取款案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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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许霆来到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结果取出1000元后,他惊讶地发现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了1元,狂喜之下,许霆连续取款5.4万元。当晚,许霆回到住处,将此事告诉了同伴郭安山。两人随即再次前往提款,之后反复操作多次。后经警方查实,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郭安山则取款1.8万元。事后,二人各携赃款潜逃。而潜逃一年的许霆,17.5万元赃款因投资失败而挥霍一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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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利用ATM机的漏洞先后恶意取款175千人民币,对许霆该恶意取款的定性,我们不能笼统地去判断许的行为是民法上的违法行为还是刑法上的犯罪行为。
首先,许是在无意中发现ATM机的漏洞的,在他第一次取款的时候,取款机吐出1000元而卡里只扣1元,这绝非许霆本意。许的第一次取款多得的999元只能算是民法上的不当得利。
引起许与银行之间的不当得利之债的的原因是ATM机的出错行为,该ATM机的出错行为属于法律事实中的客观事件,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许在第一次取款时不法得利999元,银行损失999元,而许的不法得利与银行的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故许的第一次取款多得的那部分是民法上典型的不当得利。
但有很多人把许的后几次行为都定性为不当得利,这显然是不对的。不当得利不是不正当的得利那么简单,民法上的不当得利有它的构成要件,满足不当得利构成要件的行为才算的上是不当得利行为。依我看,许的后几次取款行为既是民法上的侵权行为又是刑法上的犯罪行为,许的后几次取款行为明显是恶意的,而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中其中很重要的一点是引起不当得利之债的原因必须是法律事实中的客观事件,与当事人意志无关。
从民法上讲,许在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银行损失而希望或放任自己的行为发生,许的不法行为造成了银行的损失,且许的不法行为与银行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联系,故许侵犯了银行的财产权。
从刑法上讲,许的行为构成盗窃金融机构罪。许作为一个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在主观上以不法侵占银行财产为目的,明知自己的行为将危害到银行的财产利益而希望或放任该行为的发生而且数额较大(刑法上规定数额在500元至2000元之间为数额较大,当然“数额较大”是一个相对概念,相对与犯罪地、受害人等具体因素而言),很明显是构成了盗窃罪。
当然有人不同意ATM机是金融机构,也有人认为偷金融机构内部的钱跟偷ATM机中的钱性质不一样,因此不赞成ATM机是金融机构的说法。
但在我看来,ATM机应该是金融机构,因为不管是取款机的钱还是银行内部的钱都是银行的运营资金,我们应该把ATM机看成是金融机构的延伸。当然我也赞同深入银行内部盗窃与在取款机里盗窃的主观恶性是不一样的,但这不能就不把ATM机看作金融机构。ATM机相对于银行内部来讲,它的保护是相对较弱的,对ATM机的下手比较容易,如果我们不把ATM机看作金融机构的话,明显是把ATM机的保护落入相当不利的境地。况且,不管你偷的是银行内部的钱还是外面取款机中的钱都会造成银行的财产损失,而银行的财产损失如果造成银行破产的话(虽然许霆案还不至于此),那将会引起国家整个金融市场的不稳定,所以还是将ATM机定性为金融机构较为妥善。
还有人认为许霆取款是凭一个合法储户的身份光明正大地取款的,而非偷偷摸摸,因此不构成盗窃罪。其实,盗窃罪不以行为的隐蔽性为必要,也就是说盗窃罪不要求行为人一定是秘密窃取的。窃取行为虽然通常具有秘密性,其原来含义也是秘密窃取,但如果将盗窃限定为秘密窃取,则必然存在处罚上的空隙,造成不公正现象,况且,现实情况中不法“光明正大”的窃取行为。
有人说银行也存在过错,但我想反问银行的过错在哪儿?ATM机的存在本身就是方便储户的取款而存在的,ATM机错误的发生也是难以避免的,况且ATM机的出错也只是小概率事件,ATM机的这种出错银行根本是防不胜防的,而且我觉得银行也是受害人。
有很多感性的网友认为许的犯罪行为是由于ATM机的“勾引”,于是有些理性的网友就说了:“人家门开着,你就能进去偷东西吗?”我是不否认ATM机攻击了人性的弱点,许在当时的情况下犯错也情有可原,但我们的法律规定他的行为是违法犯罪的行为。
不过我以为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盗窃金融机构罪的法定刑之最高刑太重,应取消犯盗窃金融机构罪判无期或死刑的做法,否则,与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不符。
根据司法解释,盗窃3万元到1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而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可以判无期或死刑。许恶意取款17.5万元,所以当我听到许一开始被判无期时,我只能说法官的判决是合法不合理的。就因为恶意取款17.5万元要牺牲许霆的一辈子,这明显是法定刑过重了,我国现行刑法的这条规定明显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许霆案的改判是在媒体舆论的关注下进行的,在法槌落下的那一刹那,法官无疑充满了巨大压力。改判许霆5年有期徒刑,我只能说法官的这一判决是合理但不合法的。法官这一寻求法与理的折中的判决实际上是对我国国家制定法的一种“法律规避”。有网友质疑,究竟是谁赋予法官这么大的自由裁量权,可以使许霆的判决从无期一下子降到5年。但我认为法官的这一判决是对现行我国成文法的某些条文的不合理的抗议,而且许霆案还有很多地方是充满争议的,法官的这一判决也继承了我国古代司法上“疑罪从轻”的传统,毕竟我们要的是一个公正而仁慈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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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原创    (浏览 330 次)2008-04-22 10:40:00   加入我的网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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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pine     推荐给我的好友     上篇日志     下篇日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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