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之贝”与“春茧”法律争论系列之六[原]--回首页

“海之贝”与“春茧”法律争论系列之六

--补偿责任承担

采购人深圳湾体育中心指挥部对外宣称,经过慎重考虑和研究,深圳湾体育中心建设指挥部决定改变中标结果,将中标方案确定为“春茧”。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指挥部愿意依法承担由此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根据现行法律,这种法律责任仅为民事赔偿(政府采购法79条)与行政责任(罚款招标投标法59),但必要前提是中标人为合法中标。

而从现有材料及相关法律来看,“海之贝”之中标很难称为合法中标(具体分析见争论四、争论五),基于违法基础上的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均不应具有法律效力,所以,此次废标不适用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指挥部不用承担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退一步讲,采购人作为南山区政府下设的建设指挥部,其组成人员包括市区两级行政部门相关负责人,即便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那么,以谁的财产承担,建设指挥部还是建设指挥部组成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的财政收入,还是南山区政府财政收入?这不能说是一个无关紧要的问题。


陈晓云,北京辽海律师事务所chxy001@foxmail.com 

转自:原创    (本文已被浏览 250 次)2008-05-09 09:14:00   加入我的网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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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cxy     推荐给我的好友     上篇日志     下篇日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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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不好好读书就敢这么叫嚣啊,同学,好好读读书行么
发布人:dodo  发布时间:2008-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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