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可以会见“同案犯”吗?--回首页


                   
                    


  根据我国刑事法律规定,律师在履行了一定手续后,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这里的犯罪嫌疑人,除了律师的委托人(包括亲属委托)以外,是否包括共同犯罪中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即“同案犯”呢?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我个人认为,应当包括。理由如下:
  一、在法理上,法律没有禁止的,便是允许的
  根据现代法治原则:对于公权,法律没有允许的,便是禁止的;对于私权,法律没有禁止的,便是允许的。律师既是法律工作者,又是自由职业者。律师作为法律工作者,可依法会见委托人(包括亲属委托)---犯罪嫌疑人,是依公权;律师作为自由职业者,可依法会见共同犯罪中其他犯罪嫌疑人---“同案犯”,是依私权。
  二、在法律上,控辩双方法律地位平等
  控辩双方平等,法官居中裁判,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原则。作为控方,它依据的是侦查结果;作为辩方,它依据的是调查结果;作为法官,它依据的是法律法规。控方的侦查机关为了获得案件的事实,可以提讯共同犯罪中所有的犯罪嫌疑人。因此,作为平等主体的辩方,当然也应有权会见共同犯罪中所有的犯罪嫌疑人,即辩方除了有权会见委托人(包括亲属委托)---犯罪嫌疑人---外,还有权会见共同犯罪中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同案犯”。
  三、在实践中,律师在悄悄地尝试
为了全面掌握案情,我国的律师正在悄无声息的工作---会见共同犯罪中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同案犯”。之所以是“悄悄地”,是怕侦查机关、起诉机关等强力部门,一旦知悉律师在会见共同犯罪中其他犯罪嫌疑人,会千方百计地设置障碍,甚至会利用职权曲解法律,指控律师涉嫌串供。然而,律师因职责所在,仍前仆后继,执意要与侦查机关、起诉机关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其“青山遮不住,毕竞东流去”之势,可歌可泣。
  综上所述,建议将来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应明确规定:律师可以会见共同犯罪中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同案犯”。
  

转自:原创    (本文已被浏览 181 次)2008-04-04 08:22:00   加入我的网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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