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之贝”与“春茧”法律争论系列之一[原]--回首页

“海之贝”与“春茧”之争法律争论之一

--施工设计是否具有可招性

有人认为,深圳湾体育中心设计项目既不是货物、工程,也不是服务,而是一种创意,创造。因此,这种活动的本质不是竞争,而是创意的征集,本质应该是集思广益,与招标的本质不一样的,所以不应该适用招标的相关法律法规……。

但现行有关招标的法律有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及其他部门规章,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深圳湾体育中心设计正是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明确规定,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所以,尽管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关于建设工程设计的具体界定略有不同,但无论是从政府采购法还是招标投标法来看,深圳湾体育中心设计均不无可招性。
 

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陈晓云律师,chxy001@foxmail.com

转自:原创    (浏览 216 次)2008-05-09 09:11:00   加入我的网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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