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没有约定租赁房屋用途,发生法律纠纷多;房屋所有人未承诺房屋特殊用途,承租人擅自停付租金,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原告(反诉被告):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香港**公司
委托代理人:熊彦,上海市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件事实】
  2004年5月27日,徐##与香港**公司签订《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徐##承租香港**公司座落上海市泰康路…号店铺,建筑面积156.02平方米,房屋用途为商业,房屋类型为店铺。租赁期自2004午7月1日起至2007年6月30日止,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32,760元。在香港**公司交付房屋时,徐##应向香港**公司支付租赁保证金,即一个月租金人民币32,760元。租赁关系终止时,香港**公司收取的房屋租赁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由徐##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无息归还徐##。租赁期间,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士、电、煤气、通讯、物业管理等费用均由徐##承担。合同另约定徐##逾期支付租金累计超过一个月,香港**公司有权书面通知徐##解除合同,徐##应按月租全的三倍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香港**公司向原告交付了房屋,徐##按约向香港**公司支付租赁保证金及三个月租金,并按期支付了2004年10月至12月的租全。徐##在装修过程中因得知该房屋无法开设酒吧,后未再支付2005年1月之后的租金。香港**公司支付了上述房屋2004年10月至2005年6月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4,774.23元。香港**公司于2005年4月6日发函给徐##要求解除合同。
    在审理过程中,徐##向法院申请要求对上述房屋的现值进行评估,经评估后认为,房屋内装修完毕尚未使用,该房屋内装潢及附属设备评估价格为人民币219,763元,其中构筑物及其他辅助设施价值人民币166,063元,设备价值人民币53,700元。
【诉讼经过】
   徐##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1,解除《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2,香港**公司返还徐##租赁保证金人民币32760元;3,香港**公司赔偿徐##6个月的租金损失人民币1960560元及装修损失人民币219763元。
    鉴于徐##未支付租金,香港**公司提起反诉,反诉请求:1,确认《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于2005年4月6日予以解除;2,徐##支付拖欠的2005年1月至4月的租金人民币131040元,并支付违约金98280元给香港**公司;3,徐##返还由香港**公司垫付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4774.23元。
    原告徐##以及其律师认为: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时,徐##多次告知香港**公司,徐##承租该商铺用于开设酒吧,香港**公司也明确表示该房屋可开设酒吧,香港**公司作为该房屋的业主,应当知晓该房屋的用途限制,但香港**公司未如实告知原告,致使徐##无法使用承租房屋且已产生损失,根本无法实现合同目的。
    被告香港**公司代理人熊彦律师认为:1,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约定该房屋做商铺之用,香港**公司直至收到徐##律师回函前并不知道徐##要开设酒吧,也未承诺徐##可以在租赁房屋内经营酒吧。所以,香港**公司并无过错。2,香港**公司交付的房屋并不违反租赁合同所规定的条件,且已经将房屋交付给了徐##。徐##在租赁期间应当履行租赁合同义务,支付管理费以及租金;3,根据租赁合同第六条6—4规定:“除本合同附件(三)外,徐##需另行装修或增设附属设施的,应事先征得香港**公司的书面同意,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批的,还应由香港**公司委托徐##提请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徐##进行装修并未得到香港**公司的同意,亦未经有关部门审批,其装修损失应由徐##自己承担。4,现合同继续履行已不可能,香港**公司同意解除合同,但不同意徐##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徐##与香港**公司于2004年5月27日签订的关于上海市泰康路…号店铺的《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于2005年4月29日予以解除;
    二、香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租赁保证金人民币29046.71元;
    三、香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徐##上海市泰康路…号店铺构筑物及其他辅助设施补偿费人民币166063元;
    四、徐##要求香港**公司赔偿租金损失人民币196560元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五、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香港**公司2005年1月至4月的租金人民币131040元;
    六、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香港**公司违约金人民币98280元;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11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6021元、评估费10000元,共计人民币25133元,由徐##负担人民币12221元,由香港**公司负担12912元。
上海房产律师 熊彦律师   电话:021-29715315
转自:原创 (浏览 142 次)2008-03-30 20:57:00 加入我的网摘
→ 评论列表 (点击查看) 共0条评论 浏览评论 | |
| |
→ 发表评论 [请各位遵纪守法并注意语言文明!] | |
| 您还没有 注册 或 登陆 本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