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还证照案--回首页

(2002)甬海经初字第210号
案情简介
自然人林某某与宁波市海曙区某总公司投资成立宁波市海曙区N俱乐部。林某某为N俱乐部法定代表人。
2001年,两股东发生纠纷,宁波市海曙区某总公司派人将宁波市海曙区N俱乐部的营业执照正副本、文化经营许可证、企业代码证、银行开户许可证、治安许可证等拿走。宁波市海曙区N俱乐部多次催讨,宁波市海曙区某总公司拒不归还。
2002年3月26日,我代理宁波市海曙区N俱乐部向海曙区人民法院起诉宁波市海曙区某总公司,要求其归还上述证照。
诉讼过程
海曙区人民法院立案后,即择日开庭。
被告宁波市海曙区某总公司辩称:
1、本案是股东之间的内部纠纷,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
2、所有证照一直由宁波市海曙区某总公司控制,不存在归还之说;
法庭经审理认定:原告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股份制企业,其名下所有的营业执照、文化经营许可证、企业代码证、银行开户许可证、治安许可证是证明和记录企业身份、权利义务活动及有关事实的凭证,是企业存在并进行经营活动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当属企业专有财产。
并判决:被告宁波市海曙区某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宁波市海曙区N俱乐部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文化经营许可证、企业代码证正副本、银行开户许可证、治安许可证各一份。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
律师评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企业的营业执照等证照是否属于财产?
有一种误解,营业执照等证照不属于财产范围,其实是不对的。营业执照等证照不仅以其本身的物体形态体现一定的有形财产价值,更重要的是还体现了作为公司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标志的无形财产的价值。公司缺少了上述证照,便寸步难行,无法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因此,原告宁波市海曙区N俱乐部以侵权为案由要求被告宁波市海曙区某总公司返还上述证照其定性是恰当的;法院允准原告诉求判决被告归还上述证照是正确的。

转自:原创    (浏览 233 次)2008-03-16 10:04:00   加入我的网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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