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甬东民初字第778号
案情简介:
芦某(女)与孙某(男)于1989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女。芦某出生农村,无业;孙某城市人,但下岗,通过再就业任职于一家保安公司。
2000年芦某向宁波江东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理由有二:一是孙某有严重的重男轻女思想;二是从95年开始双方分居。
孙某通过熟人介绍,聘请我作为他的代理人参加诉讼。
诉讼过程:
接案后,通过向孙某、芦某夫妻的邻居调查取证,孙某非常疼爱其女儿,每天风雨无阻接送其女儿上下学;也没有所谓分居的情况。证据取得向法庭提交后,法庭即择日开庭。
庭审结果:原、被告和解,芦某撤诉。
律师评析:
芦某出生农村,家境不好,嫁到城市是想过上相对富裕的生活,这无可厚非。不幸孙某下岗,经济陷入困境,虽经努力——再就业做保安,但属临时性质,前途堪忧。而当今社会,阶层分化剧烈,有人发财有人做官,也有人贫困,有人地位下降。本案芦某在孙某下岗期间,经常外出,眼热别人生财有道,萌生离婚念头,也属事出有因。为此,在诉讼过程中,一方面要取得芦某诉状所列的离婚理由不成立的证据,另一方面则要点明芦某离婚的真实原因。既肯定其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是正当的,又指出夫妻之间的同舟共济是双方的法定义务,不能因为暂时的困难而分道扬镳。经过庭审,芦某和孙某认识一致,双方和解,芦某当庭撤诉。
古人云:贫**夫妻百事哀。生活拮据,前程晦暗,偶有幽怨,也情有可原。但此时此刻更应坚定不移,共度难关,假以时日,必有改观。
转自:原创 (浏览 216 次)2008-03-16 10:00:00 加入我的网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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