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财物从公私逻辑方面来分,非公即私。公私财物,等于财物全部。所以,“盗窃公私财物”中的“公私”两字是赘词,应该去掉。
来自:原创 (浏览 191 次)2008-03-16 09:20:00 加入我的网摘
作者:刘济平 推荐给我的好友 上篇日志 下篇日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