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用,保险公司该不该承担?
 
杨先旺律师
  
  前些时间在江苏省镇江市某法院代理了一个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其中保险公司因肇事车辆投保有交强险而成为了被告,我作为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对于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责任,保险公司不持异议,但是也向法庭陈述,由于本案所产生的所有诉讼费用,保险公司不予承担。法律依据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属于交强险责任免除的项目,作为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和垫付。但是现在判决书下来了,出于意料之外的是,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了部分诉讼费用。这真是判你没商量。其他的判决涉及到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内容没有不妥,只有诉讼费用的承担问题让保险公司感觉不公,但是法律规定,当事人又不能单独对上诉费的问题提出上诉。这样保险公司只能默默承受而无计可施。
  对于保险公司因交强险而涉诉的案件是否应承担诉讼费用的问题,有的地方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不承担,有的判决承担。这类现象显然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和统一性。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明确规定,防止各地法院作法不一的情况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