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千呼万唤难出来
 
杨先旺律师
 
  这几天是一个使人倍感寒冷的日子,不仅仅是由于天气的原因,更主要的是我的一个熟人的亲戚被机动车撞伤而不治身亡。可是现在由于机动车肇事后逃逸,无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死者是家庭的经济支柱,现在整个家庭像塌了天似的。后来听熟人讲,受害人家属聚集了二十多人到公路上阻拦大货车,要求每辆车交纳10元钱,只有交了钱才放行。两天的工夫收取了3000多元钱。我想这不是违法啊,交通部门或公安机关应当制止这种情形。朋友说,这也是无奈之举,交通部门也知道家庭可怜,为了体恤死者家属,容许他们只能上路收取两天。如果国家出台并设立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这种部门,也不会再上路去收取所谓这种钱财。
  我们国家于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也明确规定了要求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但是一直到现在,这种制度还停留在法律条文的层面上,只是“徒有虚名”。我又仔细查看了一下道交法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规定。第七十五条 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也就是说,即使有这种基金,也仅仅是针对抢救费用这种情形。但是一般来讲,肇事车辆逃逸后,造成的后果不经过抢救就死亡了。没有抢救费用这一项。既然没有抢救费用,受害人也无权利向基金部门主张权利。这样以来,所谓的基金制度也就可有可无了。虽然所谈的有些偏激,但大多情况就是如此。因此,尽快规范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的内容和落实该机构的设置,已经成为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