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公证赠与协议是否可不履行?
330992524 15:27:03
在吗?
330992524 15:27:11
想请教一点问题
我心飞翔 15:28:06
请讲
330992524 15:29:04
关于房屋赠与的问题
330992524 15:29:24
老公再婚前和前妻签了个协议,将房子过户给前妻
330992524 15:29:47
但是离婚后一个月签定的,没经过公证
330992524 15:30:21
后来和我结婚后,婚后五个月又和前妻就这个协议签了个补充协议,就规定房屋的过户时间,而且公证了
330992524 15:30:54
但现在因为我们女儿出生了,老公不想将这套房屋过户给前妻,他可以不过户么?
330992524 15:31:55
请律师帮我解答一下呢
330992524 15:31:57
谢谢
我心飞翔 15:32:36
可以的
330992524 15:32:59
但他和前妻也有一个儿子
我心飞翔 15:33:21
这套房子是你老公的吗
330992524 15:33:44
是的,离婚的时候是给老公的
我心飞翔 15:34:31
他不给过户就行了
赠与的撤销分为两种,一是任意撤销,二是法定撤销。 
对于任意撤销,《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能撤销。 
第188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对于法定撤销,《合同法》第192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是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是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是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330992524 15:35:04
不过户就表示既使公证过的都无任何效力
330992524 15:35:31
如果我要和他共同拥有这套房子,他还有权力将这套房子写上我的名字不??
我心飞翔 15:36:11
他可以把房子过户到你名下
330992524 15:37:03
那有没有必要去法院申请那份公证过的协议无效呢?
我心飞翔 15:38:35
没必要
330992524 15:38:56
哦,谢谢
我心飞翔 15:39:14
只要把房子过户到你名下就行了
330992524 15:39:57
可不可以共同拥有呢?是不是这样子办理后,那份协议都可以算作无效了??
我心飞翔 15:41:22
不用
330992524 15:41:46
为什么不用
330992524 15:42:03
过户给我就表示为双方共同财产了么?
我心飞翔 15:42:32
不是,是你的个人财产
330992524 15:42:52
有没有办法可以变成两人共同拥有的财产呢?
330992524 15:43:04
只需要在产权证上再加上我的名字
我心飞翔 15:43:21
可以 啊
我心飞翔 15:43:47
是的那就不用过户了
我心飞翔 15:44:00
加上就行了
330992524 15:44:03
这样是不是也可以不理会她前妻的纠缠了?
我心飞翔 15:44:16
是的,或者可以不理她,因为赠与合同成立但不必然就生效。赠与的生效要件是赠与物的实际给付,就本案而言就是不动产所有权的要式转移,即房屋赠与必须办理过户登记才能实现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合同成立并不一定生效,赠与合同的生效要以实际给付为要件。不动产的给付,系法律规定的要式行为,即要到国家有关机关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否则,所有权不发生转移,赠予合同不生效。本案中的赠与,虽经公证成立,但因未实际交付使用及未办理房产的过户手续,故赠与并未生效,房屋的所有权一直未发生转移
330992524 15:44:25
哦,谢谢你了
我心飞翔 15:45:01
不客气
附:【案情介绍】:
    李某与其妻原有坐落于某市某区粮食市57号院内(以下简称57号院内)北房4间、东房3间、西房1间。期间,承租人王某在承租期间建南房1间,因拖欠租金,王某以折抵租金的形式将南房折给李某夫妇。1998年9月15日,有关部门将57号院内的北房4间、东房3间、西房1间及南房1间的产权登记在李某的名下。1998年9月16日,经县公证处公证,李某与其妻自愿将南房1间赠与其女李某平。但李某平没有实际占有使用该房,也没有到国家有关房屋管理机关办理产权过户手续。1999年5月,李某之妻病故。1999年8月16日,李某将57号院内的北房4间、东房3间、西房1间、南房1间赠与其子李某丰之女李某荣,经县公证处公证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2002年,李某的其他子女起诉李某、李某丰,要求依法继承母亲的遗产。2002年8月,法院依法对被告李某与其妻的共有财产北房、东房、西房进行了分割,但未对南房1间做出处理,理由是原告未能提供南房系李某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李某平认为:南房1间系父母赠与给我的,长期被李某、李某丰占用,故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将该房返还。而李某认为自己于1999年已将该房赠与孙女。李某丰则认为:1998年,父母将南房赠与李某平,但李未依法办理相应的过户手续。1999年,父亲将南房赠与自己女儿,且依法公证并办理了过户手续。李某丰认为后一个赠与和公证的效力大于前一个赠与和公证的效力,故不同意返还房屋。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57号院内的南房1间虽登记在李某的名下,但系李某与其妻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1998年,李某夫妇自愿将南房赠与李某平,李某平也表示接受赠与并办理了公证,但李某平未依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也没有实际占有、使用该房,故该赠与合同无效。1999年,李某之妻病故后,李某将57号院内的全部房屋包括南房1间赠与李某丰之女李某荣,但李某之妻病故后,因家庭成员未对57号院内的南房1间析产继承,该南房1间仍处于共有状态,李某自行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系部分有效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李某平要求确认该南房1间属自己所有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李某平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