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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同居”是一个完全不符合法律规范的词语  
“非法同居”的概念本来就是一个非常荒诞的提法,并且具有强烈的谴责性。而按照现代法制原则,对公民而言,公民的权利是无限的,只要法律不限制不禁止,公民可以有任何作为。同居是个人选择,是个人的自由,现行法律并没有对其加以干涉及限制,因此也就不存在“非法同居”这一说法。同居就是同居,根本就没有“非法”与“合法”之分,“非法同居”是一个完全不符合法律规范的词语。

  其实,“非法同居”这一概念运用已久,原来也确实能找到法律依据(1989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但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中指出:今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在此,人们会发现,“非法”二字被取消了。解除同居关系和解除非法同居关系,虽然只有两个字的区别,但折射出的法律意蕴不可小视。等到2003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中,就更加明确规定:“当事人起诉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个态度足以表明,没有配偶的男女同居完全是个人私事,法院对此不再理会,不再干预。这也足以说明“非法同居”这样的词语,退出了历史舞台。

  可是在现实生活中,“非法同居”这样的词汇仍然存在,在互联网上在任何一个搜索引擎中输入“非法同居”字样,都会搜索出成千上万个相关网址。这足以说明“非法同居”这个词汇的生命力如此强烈。而且目前一旦被某些部门发现没有结婚证的男女同宿一房,就被说成是“非法同居”,严重的甚至被屈打成卖淫的现象,仍没有杜绝。可以说,在当今之中国社会,“非法同居”在很多人眼中,即使不违法,也绝对是“道德败坏”。而这样的逻辑,恐怕也就是广东省教育厅出台的“学籍管理办法”中出现“非法同居”字样,并还要对这种现象加以处罚的逻辑及依据。

  给同居戴上“非法”或是“合法”的帽子都没有意义,只要不妨碍他人自由、不损害社会利益,选择同居和选择婚姻具有同等的权利,由于法律没有禁止,非当事人或机构没有权利以道德理由来决定其“非法”或者“合法”。虽然同居在实际生活中会带来一定的社会问题,但婚姻也同样会带来问题,尽管婚姻有《婚姻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作为仲裁依据,而目前尚没有一部法律用来规范同居,但这仍不能成为给同居戴上“非法”帽子的理由。依据民事习惯在“校规”中把同居定性为“非法”,不仅和法治的方向背道而驰,也不符合大学教育的人文理念。

 

来自:转载    (浏览 303 次)2007-09-19 13:31:00   加入我的网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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